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青田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青田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拓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改革的意见》(浙水资〔2025〕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青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青田县境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适用于本办法。
(二)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和流转应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管水、护水积极性,推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三)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的具体事务,牵头组织核算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价值,依法对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的初审以及用水权流转的属地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文广旅体、林业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配合做好已确权登记的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确权登记
(一)开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的水库应当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一类坝水库,山塘应当为安全山塘。
(二)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颁发“青田县农村集体水库山塘水资源使用权证”(以下简称用水权证)予以确权登记。用水权登记方式包含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用水权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取得用水权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用水权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因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用水权丧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三)初始登记的权利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当涉及多个权利人时,用水权权属比例由相关主体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主体确定。权属比例可综合考量水库山塘的历史建设投入、管护责任、占地面积、灌溉面积、现状用水情况等因素确定。
(四)初始登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初始登记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水库山塘安全鉴定报告;
4.当涉及多个权利人且须明确用水权权属比例的,还需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水库山塘用水权权属比例协商同意的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用水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水库山塘的用水权证;
4.水库山塘用水权变更或者丧失功能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县水利局在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后,应查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合法合规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受理的登记申请表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用水权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县水利局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对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进行登记确认。
(七)用水权证按县政府统一规定式样印制。
用水权证登记内容应包含水库山塘的名称及位置、权利人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用水资源量、水资源用途、用水权期限、变更情况等信息。
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的可用水资源量由县水利局统一评估确定。
(八)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保持长期稳定,用水权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权利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延续;对水库山塘工程安全状况及开发利用符合规定的,予以延续换证。
(九)县水利局应将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公示等材料,建立文字档案及其电子档案。
三、用水权流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水库山塘用水权证后,可对用水权进行流转,流转形式包括转让、租赁、入股等,也可通过质押、抵押等方式,为水库山塘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融资支持。用水权流转不改变水库山塘产权归属。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水库山塘用水权,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议事规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转出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四)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应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五)转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1.水库山塘的用水权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决议材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用水权流转意向受让方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后开发利用方案;
3.交易平台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交易平台在收到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申请材料后,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发布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交易价格以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作为基准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交易平台将流转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届满后签署用水权流转合同。
(八)用水权流转合同应明确用水权转让方、受让方、流转标的、流转形式、流转价格、流转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并向县水利局报备。
(九)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完成后,流转双方应当依法办理水库山塘用水权证变更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农村集体水库山塘用水权流转:
1.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用水的;
2.对农业用水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且没有合理补偿方案或消除不利影响措施不可行的;
3.对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利益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且消除不利影响措施不可行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流转的其他情形。
(二)用水权流转应优先保障农村集体水库山塘设计功能发挥,不得挤占农村饮用水、基本农田灌溉用水和生态用水。防汛抗旱期间,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三)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满足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并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工程调度运用与运行管护。
县水利局应加强用水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中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涉水建设审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四)用水权流转收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优先用于水库山塘的管护和水源保护,具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使用。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