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养老扶持政策清单 | ||||
序号 | 优惠项目 | 内容标准 | 享受条件 | 文件依据 |
1 | 税费优惠 | 1.免征营业税、耕地占用税; 2.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4.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 减半缴纳有线( 数字) 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 5.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8.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 | 1.1-6项优惠政策面向普通养老机构。 2.7-9项优惠政策针对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 | (青政办发〔2014〕92号) |
2 | 养老机构抵押贷款和融资 | 可将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用于办理抵押贷款,经营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 民办养老机构 | |
3 | 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 | 1.奖补标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2.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奖补。第3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 | 入职奖补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毕业三年内的学生,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本县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 | 浙民养〔2021〕210号 |
4 | 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企业创业补贴 | 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连续3年。 | 1.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且创办实体为养老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养老企业是指经民政部门推荐,从事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经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 青人社〔2021〕61号 |
5 | 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企业就业补贴 |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1.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县养老服务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养老企业是指经民政部门推荐,从事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经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 青人社〔2021〕61号 |
6 |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助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保费,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分别补助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保费减半补助。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 浙政办发〔 2022 〕 71 号 |
7 | 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 初级(五级):每人每月 200 元 中级(四级):每人每月300 元 高级(三级):每人每月400 元 技师(二级):每人每月600 元 高级技师(一级):每人每月1000元 | 在我县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2.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 3.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并在“浙里康养”系统每月打卡签到不少于 20 天; 4.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 青民〔2023〕122 号 |
8 |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租金补助 | 1.民办建设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并以项目建筑面积为补助依据,并按实际面积大小分档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300 m2-500 m2,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0 m2以上-800 m2,一次性补助40万元;800 m2以上-1000 m2,一次性补助50万元; 1000 m2以上,一次性补助60万。但最终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竣工审定价。 | 1.政府投资举办或民间投资举办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中心。 | 青民〔2019〕83 号 |
2.公办建设和租金补助。由财政全额解决。 | 2.建设项目被列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或经县民政局批准列入年度建设任务的。 | |||
9 |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 | 1.星级运营补助。一星级补贴 10 万元/年;二星级补贴 15 万元/年;三星级补贴 20 万元/年;四星级补贴 25 万元/年;五星级补贴30 万元/年。2.运营指导补助。指导村级照料中心运营率达到 90%以上,按每指导一家给予年补助 1000 元。3.连锁运营奖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连锁运营辖区内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连锁运营一家给予奖补 3000 元/年,每个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最高 奖补金额不超过 5 万元。3.享受助餐配送餐运行补助。 | 被评定为星级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青民〔2023〕111 号 |
10 | 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 | 运营一年以上且评定为星级的新增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护理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 11000 元、助养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 8000 元;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 5 年以上的,护理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 6300 元,助养型机构每张床位补助 4500 元。 | 运营一年以上且评定为星级的民办养老机构 | 青政办发〔2023〕17 号 |
11 |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 对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县户籍老年人,按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 300 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 240 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 200 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 元、一星级级机构每人每月 120 元。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 50%给予补助。 | 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机构 | |
12 | 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 | 1.基本运行补助。年累计运行时间达到 300 天以上的照料中心,给予补助基本运行经费 0.5 万元/年。 2.星级运营补助。一星级补助 1 万元/年;二星级补助 2 万元/年;三星级补助 3 万元/年;四星级补助 4 万元/年;五星级补助 5 万元/年。星级补助与基本运行补助不重复享受。各照料中心按规定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同时享受村老年食堂助餐配送餐服务补助政策。 | 1.本县范围内所有在运营的照料中心。 2.小区养老服务用房符合照料中心功能的,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 青民〔2024〕101 号 |
13 | 助餐配送餐补贴 | 1.老年人伙食补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银发助餐点等集中用餐或由配送机构送餐的,给予中晚餐每餐伙食补助2元,早餐不予补助。此项伙食补助用于老年人就餐时直接扣减餐费。 | 伙食补助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老年人,本县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常住我县的浙江省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青民〔2025〕64号 |
2.送餐服务补贴。助餐服务机构为我县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县民政局按照中晚餐每餐2元给予补贴服务费,早餐不予补助。 | 助餐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支出 | |||
2.助餐配送餐运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日均服务老年人数达5人至9人的,年补助运行经费1万元。日均服务老年人数达10人以上至19人的,补助运行经费2万元。日均服务老年人数达20人以上的,年补助运行经费3万元。村社老年食堂在享受以上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年补助再增加1万元。 | 各助餐服务机构为老年食堂及不开伙的老年助餐点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的,年服务时间不 少于30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