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青田县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青田县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进和培育电商市场主体
(一)鼓励电商企业和平台做大做强。对年度网络零售额每年度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为正增长5%以上的电商网络零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2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为正增长的电商平台企业(农产品类达到25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网红孵化机构(MCN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县内网红孵化机构(MCN机构)开展企业服务,每孵化一家电商网络零售企业其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5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网红孵化机构(MCN机构)运营主体1万元、3万元、6万元奖励,每家网红孵化机构(MCN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三)鼓励生产企业应用电商。对生产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成立电商销售公司,首次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农产品类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且工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的生产企业,分别给予生产企业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电商产业集群发展。鼓励现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和生产企业作为中介招商引进县外电商网络零售企业(经县经济商务局商团县委认定),每引进1家的电商网络零售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且年度快递发货量达35万件、70万件、100万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中介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中介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完善电商支撑体系
(五)推进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方式确定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每年度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运营补贴。考核分低于80分(含)不给予运营补贴,考核分达到80分以上,给予全额的80%运营补贴,考核分达到90分(含)以上,给予全额运营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考核办法由县经济商务局商团县委确定)
(六)支持发展知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境内外知名电商平台(经县经济商务局商团县委认定)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落户青田的,所服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开办费用支持。
(七)建设电商产业园区。电商产业园区使用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入驻5家(含)以上,其电商入驻企业合计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国企同等享受政策)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其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与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合计入驻3家(含)以上,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与网络零售额合计(跨境电商出口额占比50%以上)首次达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商孵化园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达到3家(含)以上,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商产业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电商孵化园需向县经济商务局预申报,经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商团县委联合认定)
(八)鼓励企业入驻电商产业园区,对入园企业给予政策扶助。对入驻电商产业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电商孵化园的电商企业(含跨境电商)宽带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入驻电商产业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电商孵化园的电商企业(含跨境电商),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要求的每年度给予入驻奖励。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度网络零售额3万元(含)以上,给予企业30万元的入驻奖励;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度网络零售额低于3万超过2万元(含)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入驻奖励;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度网络零售额低于2万超过1万元(含)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入驻奖励;用房单平方米面积年度网络零售额低于1万(不包含1万)的,不给予入驻奖励。
(九)支持各类电商产业园区物流集聚体系建设。加快数字物流建设,支持电商产业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电商孵化园入驻的运营机构和企业建设包含自动分拣机、巷道堆垛起重机、自动化打包流水线等硬件设施和快递条码信息化处理等集成系统的云仓系统(需向县经济商务局预申报,经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商团县委联合认定)。园区入驻的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设仓配一体化云仓系统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为6家(含)以上园区入驻企业(含1家及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上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的运营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同时,对首次年度统配单量达到100万单、200万单、300万单的云仓运营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推进电商与快递协同发展。对年度网络零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电商零售企业,当年度快递发件量1.5万单以上的,根据年度快递费用的2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快递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度网络零售额500万以上的电商零售企业及9610模式出口的跨境电商企业,当年度快递发件量3万单以下(不包含3万单)的,根据年度快递费用的30%予以补贴,当年度快递发件量3万单(含)以上的,根据年度快递费用的4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快递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十一)加快直播新业态发展。支持电商人才、直播人才、短视频号培育,单平台粉丝数达到10万、50万、100万、200万、500万、1000万,从事电商销售并且当年度参与青田正能量形象宣传,上传宣传青田景区、特色产品、文化活动等视频2个(含)以上的账号,分别给予账号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7.5万元、10万元。
(十二)鼓励自建电商交易平台。新建鞋服、石雕、进口商品等电商交易平台,运营一年以上,入驻企业100家以上,年度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商平台,按软硬件投资额(不含装修)的20%给予平台运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三)支持电商展会拓市场。对参与由商务部门要求地方组织参展的电商产业推广(含线上线下专业会展、对外宣传展示),向县经济商务局预申报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及公共形象展示费用全额补助,按照省内展示展销活动给予每人补助2000元,每家企业每次展会补助限3人,省外展示展销活动,给予每人补助3000元,每家企业每次展会补助限3人;自行参展,向县经济商务局预申报的企业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积极利用电商开拓国外市场
(十四)支持开拓跨境电商业务。当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费用,以及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推广支出费用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五)壮大跨境电商品牌。对拥有自主品牌和独立站,且当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给予年跨境电商出口额10万美元、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农副产品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5万美元、10万美元、25万美元、5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国际邮递费用3%、5%、7%、10%的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十六)鼓励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向县经济商务局预申报的、在国外设立符合省专项认定标准的省级公共海外仓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年出库量达到500万美元的,在省级认定奖励的基础上,予以一次性10万元开办费用补助。
(十七)鼓励跨境电商做大做强。对通过9610、9710、9810、1210模式开展跨国(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年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7500万元、1亿元、1.25亿元、1.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次年起,对通过9610、9710、9810、1210模式开展跨国(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年跨境电商出口额1000万(含)以上,5000万以下的,年出口额增速达到20%、30%、40%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年出口额5000万(含)以上的,年出口额增速达到10%、15%、20%、25%、30%的,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奖励。(与外贸相关政策叠加使用)
四、加大电商示范带动
(十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本意见出台后,由县经济商务局商团县委、县财政局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申报方案。
本政策所涉及的补助、补贴及奖励,由各企业自行申报,经县经济商务局商团县委审核公示后,按相关流程给予兑付。
同一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平台、项目,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助、补贴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类项目奖补。
鼓励各类电商产业园区根据自身定位和产业需求,制定本办法未尽的个性化招商政策。
《意见》适用范围为在青田县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存在以下情况的,当年度不享受本政策: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或整改不到位的;年度内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2、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违法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将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2025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 年1月1日后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符合以往政策奖补要求的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包括连续年限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青田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