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安排,青田县财政局制定《青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提高文件质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2025年1月8日至年2月7日,青田县财政局将征求意见稿通过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同步征求了乡镇(街道)、县直部门有关部门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反馈3条。其中,8家单位和31个乡镇(街道)反馈无意见,1家单位、乡镇(街道)共“提出修改意见”3条,(详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已采纳0条、未采纳3条,详情如下: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县民政局 | “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配套费。”建议改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村民集体组织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不采纳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按照管理权限须由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地方不得随意减免 |
2 | 东源镇政府 | 建议征收标准按照规划区等级高低进行梯级收费。理由:中心城区和其他乡镇在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灯光、网络等领域的基础设施投入强度不对等,设施越完善、生活越便利的中心城区,配套费标准理应高于周边乡镇 | 不采纳 | 因市本级和周边县市都采用最低标准征收,为推进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减轻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负担,我县也采用最低征收标准 |
建议农民个人通过划拨或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翻建的自用房,也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理由:一是该类情况体量小,对全县配套费总盘影响并不大;二是农民通过划拨或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房多数是网络解决拆迁安置、解决历史遗留征地问题,额外收费增加工作难度和农民负担。 | 不采纳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按照管理权限须由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地方不得随意减免 |
青田县财政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