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和运营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 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 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 服务中心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通知》(丽民〔2019〕 19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县民生实事要求,县民政局、县财政 局共同制定了《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 营补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民政局 青田县财政局
2019年6月27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 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 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 服务中心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建设的通知》(丽民〔2019〕 19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县民生实事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乡 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政策,结合本县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由各乡镇(街 道)投资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 投资举办。县民政局是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业务主 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是乡镇(街道)级居 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 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运作保障,指导做好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 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政府投资举办的乡镇(街道)级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一律采取公建民营模式,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
第四条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按照因地制宜、 整合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需要,充分利用老年活动 中心、农村敬老院、现有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闲置的 学校、医院、办公用房、厂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资 源,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优化提升、租赁、购买等方式进行建设,可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合并设置或就近设置。
第五条 至2022年底,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1所乡 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区范围内建成1所乡镇(街 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还难以覆盖居家辐射功能的,经县民政 局审定同意后,在布局均衡的情况下,还可以增加建设1-2所乡 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满足区域内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二章 申请补助条件 第六条建设补助条件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被列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或经县民政局批准列入年度建设任务的。
(二)建设规模、功能设置、结构布局符合省政府及省级业 务主管部门的功能标准要求。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中短期托养床位不少于10张,乡镇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具 备“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4项功能, 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此基础上还须具备“社会工作(心理 疏导)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2项功能。
第七条运营补助条件
(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依规运营一年以上,并经第三方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 上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且未发生消防安全、食 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规定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八条建设补助
( 一)公办建设补助。由财政全额解决,主要包括方案设计、 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项目审价、设备 购置等。优化提升项目总投资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民办建设补助。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并以项目建筑面积为补助依据,并按实际面积大小分档给予一次 性建设补助,具体标准为:300m²-500m²,一 次性补助30万元; 500 m²以上-800 m², 一次性补助40万元;800m²以上-1000m², 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0m²以上, 一次性补助60万。但最终 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竣工审定价。
第九条租金补助
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场地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其租金纳入每年度的财政预算,由财政全 额解决。
第十条运营补助
(一)星级补助。对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乡镇(街 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经评定合格的,每年予以运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一星级补助5 万元,二星级补助10万元,三星级补助15万元,四星级及以上 补助20万元。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级评定办法 将另行发文。
(二)助餐配送餐运行补助。参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 心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的补助标准:年服务时间不少于300天。 日均服务老年人数达5人至10人的,给予年补助运行经费1万 元。日均服务老年人数达10人以上至20人的,给予年补助运行经费2万元。日均服务老年人数达20人以上的,给予年补助运 行经费3万元。
(三)送餐服务补贴。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 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的老年人、80 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中晚餐送餐服务的,给予每餐补贴服务费2元。
(四)伙食补助。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保边缘 对象老年人、80岁以上老年人接受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 务中心提供中晚餐服务的,给予每餐伙食补贴2元,每人每年最 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此项伙食补贴不直接补助给老年人,而 是补助给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用于老年人伙食费 优 惠 。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建设资金拨付
(一)公办建设补助资金可按进度分期拨付。项目列入年度 建设任务后,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按项目投资预算的50%预拨 给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进入设备购置阶段,给 予再次下拨项目投资预算的30%;剩余补助资金通过工程审价及 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拨给各乡镇(街 道 ) 。
(二)民办建设补助给予一次性拨付。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经 县民政局批准列入年度建设任务的,在完成工程竣工审价及项目 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 局联合一次性下拨给投资举办机构。
第十二条租金拨付
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场 地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 联合下拨租金补助给乡镇(街道)。
第十三条运营补助拨付
(一)星级补助按年度给予拨付。每年经县民政局委托第三 方进行星级评定后,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评定结果,由县民政局会 同县财政局联合下拨给乡镇(街道)或投资举办机构。
(二)助餐配送餐运行补助按年度给予拨付。各乡镇(街道) 或投资举办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 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年 度下拨给乡镇(街道)或投资举办机构。
(三)送餐服务补贴和伙食补助按季度给予拨付。各乡镇(街 道)或投资举办机构于每季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将组 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季度下拨给乡镇(街道)或投资举办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营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谁投资、补贴 谁”的原则进行分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关 于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相关规定。运营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电、 人员工资、设施设备维护、劳务费等日常运营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单位要严格按照用途和范围使用资 金,做好相关台账,自觉接受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 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对乡镇(街道)级居家养 老服务中心补助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确 保专款专用,廉洁高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对挤占挪 用、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采取隐瞒、伪造 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现行财政、财务、 会计法律、法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田县民政局会同青田县财政局负责 解 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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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申报表
项目名称 |
地址 | |||||
建设年度 | 建设规模(平 方米) |
投资估算金 额(万元) | ||||
兴办主体 | 政府建设口 社会建设口 |
建设方式 | 新建口改建口 扩建口 购买口租赁口优化提升口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 ||||||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月 日 |
县民政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青田县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申请表
项目名称 | 地址 | ||||
兴办主体 | 政府建设口 社会建设口 | 投入运营时间 | |||
运营机构名称 |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申请补助内容 | |||||
年 | 星级补助 | 星级等级 | 申请补助 金额(元) | ||
助餐配送餐运行补助 | 日均服务老年人数 (人) | 申请补助 金额(元) | |||
年第)季度 | 送餐服务补贴 | 为四类老人送餐(中 晚餐)服务次数 | 补助金额 (元) | ||
伙食补助 |
四类老人用餐(中晚 餐)次数 |
补助金额 (元) | |||
声 明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失信和法律责任。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经研究,同意拨付该乡镇(街道)级 居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 元 。
县民政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 一 式两份,附: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2、养老服务机构综合 保险保险单复印件;3、助餐配送餐老年人服务台账;4、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对象 和低保边缘对象的老年人、80岁以上老年人等四类老人的用餐名单及送餐服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