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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228/2017-1171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7-07-11
文号: 青民〔2017〕8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青田县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21 21:04:43    文章来源: 青田 点击数:    文字大小:【】【】【

根据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 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 198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6〕13 号文件精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 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民儿〔2016〕194号)以及《丽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 意见》(丽政办发〔2016〕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运用留守儿童 信息排查成果,聚焦突出问题,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 合,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把实现和维护好留守儿童合 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将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 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残疾和被遗弃、被侵害的留 守儿童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 护照料。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家庭主责、政府主导、 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 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权益 行为,切实保障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法定监护责任。一是督促家庭尽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  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留守儿童花名册报告给公安  局。公安局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  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  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将联系情  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 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  安局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  情况。对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委托具备较  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  在对受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合格基础上,与受委托  监护人签订《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   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妇联要积极做好家庭教育知识普及工作, 帮助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提高儿童监护能力。二是  做好临时监护。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留守儿童,公安局要 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 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 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县民政局要指导救助管理 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留守儿童,按照 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 等方式,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三是严惩遗弃行为。公安局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  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 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局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  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 民委员会;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  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  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局、检 察院、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 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 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 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  的,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  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局及有关团体和单 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 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  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 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  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  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  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县  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妇联)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县教育局、卫计局、民政局 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 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 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 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国发〔2016〕13号规定的强制 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局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 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 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留 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局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 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 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局应当依法 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 安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

(三)落实控辍保学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县教 育局。县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中小 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 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 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 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 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 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 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 追究责任。共青团要积极动员、充分发挥团员、少先队、青年 志愿者等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帮助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融入学校 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巩固“控辍保学”成效。(责任单位: 县教育局、团县委)

(四)落实户口登记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县公安 局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 8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 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 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 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 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局应当及时采集其 DNA  信息,录 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 数据库”进行比 对。(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

(五)落实兜底保障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家庭生活困难、患重大疾病、残疾的留 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县人力社保局、卫计局、残联、民政局, 共同做好留守儿童生活、医疗等救助保障工作。一是强化生活保障 。对于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  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于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二是强化医疗保障。 对排查中发现的患重病、残疾留守儿童,民政、人力社保、卫 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密切关注他们的生活和医疗康复 政策落实情况。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 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对 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  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 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留守儿童医疗保障合力。(责 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计局、县残联)

三、实施步骤

(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2017年7月)。制  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民政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任务清单和行动步骤。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  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7月- 2017年10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 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 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留守儿童委托监 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留 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检察院结合[爱 · 相随]关爱留守儿童项 目,积极开展集经济帮扶、心理疏导、技能培训、法治宣传 等为一体的关爱活动。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1月-2017年12月)。联 席会议办公室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 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 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 和方案。发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建 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 形成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关 爱留守儿童的青田特色亮点工作,加以肯定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维护留守儿 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进一步细化方案、明确责任、落实分 工,确保专项行动有条不紊开展并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 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  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 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健全信息报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在每季度末填写《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见附件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  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民政局,并抄报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县教育局和公安局要分别核实更新《留守儿童关爱保 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 置有关数据,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和县教育局、公安局核实更新数据 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 汇总表》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告,在2017年10月10日 前,上报至市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通报专项行动 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 问 题 。

(三)强化激励问责。综治办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 严重后果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综 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 对公安局、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作的法律监督。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 资金,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积极引导社会资 金投入,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要 及时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 网、宣传册等多种载体,有针对性地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法规和政策措施,强化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和 强制报告主体的责任意识,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努力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 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附件:1.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2.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县民政局  县综治办  县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社保局  县卫计局

团县委  县妇联  县残联        

2017年7月1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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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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