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及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助[2014]134号)、及丽水市民政局《丽水市 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制度的通知》(丽民 〔2014〕100号)文件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低保申请审批工作,全面提高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完善认定条件
(一)强化思想认识。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 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以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 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 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监 督问责,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 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申请低保需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共 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 定条件。
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列入低保:
1、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乡 镇(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
2、家庭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 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 人均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六倍的;
3、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 和大型、高档的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4、因购房、建房、豪华装修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原因造 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5、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6、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城镇居民 住房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以 2人计算);
7、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
8、因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 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人员;
9、配偶或子女中有享受财政工资待遇和企事业单位有稳定 收入的家庭;
10、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家庭;
11、国家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三)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各乡镇要依托现有的政 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救助窗口要设专人接受辖区困难群众关于救助的所有申请。乡镇受理的申 请,经初步核实后,要在规定期限内递交到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审批部门。社会救助窗口要有统一明显的标识;救助政策、工作 流程、工作职责、监督投诉电话上墙,救助政策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各项救助政策,能根据致困原因,指 导困难群众申请哪一类救助,提示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必要的证明 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待申请对象要文明用语、态度热情。
二、严格程序,确保规范管理
( 一)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向其户 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低保申请,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定同时提 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收入和财产信 息查询授权书等,承诺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 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负责组织2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并 结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填 写低保入户调查表,居民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调查报告,详细核查 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 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工作人 员应当将申请人的家庭信息录入青田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进行 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或 欺骗、隐瞒事实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应将申请人的材料退 回申请人,并说明不能列入低保的理由。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 为单位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 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 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 民代表等参加,参评人员应不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 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后如实填写《青田 县低保对象资格审查民主评议表》,详细记录评议结果,并形成 评议意见。申请低保的对象须经评议人员的2/3以上通过,才能 初步认定为符合低保条件。对争议较大的,乡镇(街道)应当重 新组织调查。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记录必须以会议记录的形式留档备查。
(四)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 主体,应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审核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主要 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民政助理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任成员,负责本乡镇(街道)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工作。乡镇(街 道)最低生活保障审核领导小组应及时对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 议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按时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和审核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 结束后,乡镇(街道)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相关材料报送 民政局审批,不符合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五)县级审批。 县级民政局应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审批领导小组,由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社救科科长及相关人员为成员。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领导小组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后,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 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如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材料不全的, 一律给予退回。申报材料齐全的,将组织专门人员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主要采取“听、查、看、访”等形式 开展走访核查。对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或欺 骗、隐瞒事实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材料退回 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领导小组根据抽查情况和居民家庭经 济核对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最低 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 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六)规范公示。低保对象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必须经过 两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是在乡镇(街道)对申请家庭提出是否给 予低保建议意见时,要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第二次公示是在县民 政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 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 拟保障金额等。两次公示期为7天。
同时建立低保对象长期公示制度,乡镇(街道)应当将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在乡镇级公务网站、村、社区公示栏进 行长期公示。县民政局应当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在民 政网站进行长期公示。
(八)动态管理。 一是开展低保定期年审工作。每年的春节 后至5月20日作为低保年审时间,在低保年审期间组织进行低保 资格复查,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青田县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工作的通知》(青民〔2012〕2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是建立定期 复核制度。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 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 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 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 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三、健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一)实行亲属备案制度。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 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如申请低保待遇的对象与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在 申请审批表“其他信息说明”栏内如实申明。各乡镇(街道)要 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核查管理。
(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将低保政策落 实情况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健全投诉举报 核查制度,做到有诉必查、有访必复。各乡镇(街道)应设立投 诉举报电话,县民政局投诉举报电话为:0578-6821202。
(三)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 工作人员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失职渎职的,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工作重 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 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 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 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 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田县民政局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