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保障我县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民办幼儿园要按规定配备教职工,并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最低年收入不低于上级要求,不得拖欠教职工工资。
三、民办幼儿园要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四、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绩效考核方案制定考核方案,对教师发放绩效工资。
五、民办幼儿园要鼓励专任教师通过职称晋升提高工资待遇。
六、民办幼儿园申请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缴纳,凡未按规定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财政补助降档。
七、县教育局要加强民办园年审年检工作,加大教育督查力度,规范民办园教职工配备、待遇保障,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八、本《意见》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青田县教育局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教〔2024〕44号青田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县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保障的指导意见.wps
青教〔2024〕44号青田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县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待遇保障的指导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