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告知书
〔2024〕青征补告书19号
李胜康户: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的浙土审【2024】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缙云方溪至青田季宅段公路工程(青田段)批复》,审批同意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缙云方溪至青田季宅段公路工程(青田段)工程建设用地,你户使用的土地已经批准征收。
在S218安吉至龙港公路缙云方溪至青田季宅段公路工程(青田段)工程建设用地中,你户被征收的面积为5208平方米。由于你户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现向你户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补偿安置内容:
征收范围内土地补偿情况:补偿面积5208平方米,根据青政办发[2023]39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金额为249963.84元。
征收范围内树木、果木补偿情况:松树183棵、杉树148棵、成片林1792株,根据青政办发[2023]39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金额为9060元。
其他应支付费用 0 元。
以上合计,补偿总费用为人民币259023.84元(大写:贰拾伍万玖仟零贰拾叁元捌角肆分),其中土地补偿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后与其他补偿款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户。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根据《青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核定办法》(青政办发〔2017〕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2021〕13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你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有权向本单位进行陈述、申辩。
四、其他事项
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62号408办公室
特此告知。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