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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要求,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对2024年5月31日以前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定期清理。经县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15件,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未列入《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已经废止或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有关责任部门应当抓紧组织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汇总):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