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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对青田县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鹤城街道东至塔山公园、塔山大桥,南以瓯江为界,西至瓯江大桥,北至鹤城后山的新建岭北侧延伸段至米糍坦的公路、丹山门新建道(具体见附图)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级,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
二、除二级土地外的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三溪口街道、温溪镇、山口镇辖区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三、其他建制镇辖区和工矿区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级,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四、黄垟钼矿区为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本通知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原《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9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田县鹤城街道二级土地征收范围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