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青)责改〔2024〕16号
青田县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8JG3Q7M,法定代表人:朱建利,住所:浙江青田县鹤城街道平演村古湾。
我厅(局)于2024年0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5月16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田县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厂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生猪屠宰工序未在运行,生猪屠宰工序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青田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公司屠宰厂生猪屠宰项目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废水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口监测结果为:PH值为4.3,总氮为208mg/L,PH浓度范围不符合《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排放限值要求;总氮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排放限值要求。经查,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一份(共4页):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生猪屠宰工序未在运行、生猪屠宰工序配套的污水处理系统正在运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口正在排水、青田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对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
2.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地理位置、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3.2024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朱建利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生猪屠宰工序配套的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超标情况及超标的原因。
4.2024年5月23日,青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青田环监(2024)水字第010号》:证明青田县环境监测站采集的你公司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口的废水的污染物浓度;
5.2024年6月17日你公司提供有青田县戈岙湾机械化屠宰厂废水处理站改造工程设计方案: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处理规模和处理工艺。
6.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负责人身份信息。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采样人员采样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厅(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