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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亿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索引号: 744105577/2024-132305 发布机构: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7-19 15:07:57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青)责改〔2024〕15号

温岭市亿鼎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MAXAU4G,法定代表人:任星杰,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25号万昌商城98号(自主申报)。

我厅(局)于2024年0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4月1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施工的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改建工程EPC01标段章山隧道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针对章山隧道施工时产生的隧道施工废水与隧道涌水建设有三级沉淀池处理。根据环评要求隧道施工时产生的隧道施工废水与隧道涌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检查时,你公司建设和管理使用的章山隧道三级沉淀池终沉池设置有溢流排放口,导致施工时产生的隧道施工废水与隧道涌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通过终沉池溢流排放口满溢至沉淀池西侧山水涵洞,再流至外环境(项目南侧小溪)。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章山隧道三级沉淀池溢流排放口进行采样,2024年5月6日青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青田环监(2024)水字第006号检测报告结果为:PH值11,悬浮物118mg/L。你公司存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5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1份(共7页),证明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改建工程EPC01标段章山隧道施工时产生的隧道施工废水与隧道涌水建设有三级沉淀池处理、检查时三级沉淀池废水经溢流排放口满溢后最终流至外环境、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在溢流排放口进行采样等情况;

2.2024年5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改建工程EPC01标段章山隧道三级沉淀池由你公司建设管理、沉淀池管理人员为张**、2024年4月15日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在章山隧道沉淀池溢流排放口采样的结果、2024年4月15日检查时三级沉淀池废水经溢流排放口满溢后最终流至外环境等情况;

3.2024年5月6日青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青田环监(2024)水字第006号检测报告,证明2024年4月15日从章山隧道三级沉淀池溢流排放口采样的废水污染物浓度;

4.2024年5月31日提取的《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段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EPC01标段合同协议书》与《隧道一组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改建工程EPC01标段章山隧道由你公司进行施工等情况;

5.2024年5月31日提取的你公司《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张**为你公司员工;

6.2024年5月31日提取的《关于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与《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各一份,证明330国道青田温溪至船寮段改建工程环评审批情况、环评要求隧道施工产生的废水须沉淀后回用于施工活动,不得排入河流内等情况;

7.2024年5月31日提取的章山隧道环保措施落实管理检查台账,证明章山隧道环保措施落实管理等情况;

8.2024年5月31日提取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基本身份信息;

9.2024年5月31日提取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张**代理环境保护工作事宜;

10.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情况;

11.浙江省丽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采样证2份,证明采样人员采样资格;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厅(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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