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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4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浙市监法〔2023〕15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市监法〔2022〕4号)及浙江省商务厅印发的《浙江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浙商务发〔2023〕11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