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
企业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63号)文件精神,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为着力点,简化优化注册审批流程,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我县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升级,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底,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率先完成转型升级,提升合法经营水平。到2027年底,全县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各有关部门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升级、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
(二)积极指导,有序推进。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率先推动科技和制造业领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序推进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个体工商户逐步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部门联动,协同发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建立“个转企”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充分整合政策、信息和市场资源,全方位提供增值化服务,形成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合力。
三、支持对象
已在我县登记在册的、发展前景较好且具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四、政策举措
(一)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
1.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方式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社保、税务、医保、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实现“个转企一件事”高效办成。
2.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转型前后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3.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若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不变,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依法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可依法免予现场核查,适用告知承诺办理。
4.市场监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5.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依法申请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开通“个转企”绿色通道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二)实施“个转企”税费扶持政策
1.增值税优惠。“个转企”后,月销售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销售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六税两费优惠。“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叠加享受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3.企业所得税优惠。“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4.契税优惠。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5.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固定资产折旧。“个转企”的纳税人在其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历史成本法确认计税依据,并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
(三)强化“个转企”金融扶持
贯彻落实好央行货币政策,积极向上争取支小再贷款额度,指导法人机构定向支持“个转企”企业,进一步加大对普惠小微主体投放力度,释放好普惠贷款支持工具政策红利。鼓励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服务“个转企”企业融资需求。
(四)支持“个转企”高质量发展
1.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保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2.“个转企”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
3.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认定的,按照相关科技政策予以奖励。
(五)财政扶持
对在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设立的“个转企”企业,在转企后稳定经营(每个纳税申报期能按期申报、企业年度报告不是零申报)一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扶持资金。
(六)申报及审核
每年7月15日前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公告,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主申报,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整理汇总初步名单,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单位对企业按时年报、税务按期申报、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意见,形成符合条件的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场主体按规定流程发放扶持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要从领导、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同联动。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做好“个转企”登记、许可的有效衔接。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个转企”登记信息增加相应识别字段,确保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原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处罚等数据信息要确保有效继承、直接关联。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的先进经验,形成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一)本方案自2024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后至本方案施行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此前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人对提交的材料和凭证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应全额退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