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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划定青田县省级重要地质遗迹保护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2539/2024-131542 发布机构: 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4-06-26 15:41:58

文号:青自然资规公〔2024〕1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s://www.qingtian.gov.cn/art/2024/6/26/art_1229428208_2523580.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省级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保障地质遗迹的特殊科学价值,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3〕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省级重要地质遗迹保护范围

1.青田船寮芝溪头变质杂岩剖面。青田船寮芝溪头变质杂岩剖面是反映浙东南区地质构造及地质发展史的一套重要的低绿片岩相变质岩组合。位于青田县船寮镇芝溪头村洞桥底

2.青田碱性花岗岩。青田碱性花岗岩是浙江沿海地区活动大陆边缘A型花岗岩。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西门社区湖口头村。

(二)明确的保护要求

1.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2.严禁在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地保护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开垦等可能破坏地质遗迹的活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保护区界桩、界碑、标志牌、护栏等。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范围内采集标本。

(三)其他事项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保护和管理需要或者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范围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保护范围报省自然资源厅凡不符合规划、造成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破坏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本通告由青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读

联系人:吴莹

联系电话:0578-603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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