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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交通运输系统应对极端天气灾害(“三防”)应急预案(试行)
索引号: 002652635/2024-131267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4-06-13 15:47:29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开展防御台风、暴雨、洪涝、冰冻、潮汛等极端气候及次生灾害的工作,形成科学、规范、有序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保障运输车辆、船舶和旅客的出行安全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社会稳定和经济正常运行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条例》《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指导意见》《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等应急预案和规定要求,结合我交通运输实际,制订本预案(“三防”防汛、防洪、防台)。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交通公路、水路系统的防汛、防洪、防台工作,包括台风、暴雨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以及非汛期的雨雪、冰冻、雾霾、大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始终把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牢固树立防大灾、抗大灾观念,增强主动预防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交通运输支持、指导、督促下级单位的应急工作。

1.4.3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在明确各单位职责和分工前提下,大力加强和改善系统内、外的部门联动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合作共享,增强协调性,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4.4科学应对,综合减灾。要有效利用和不断改善科技资源,手段和方法;树立全局观念,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专群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做好各项预防和应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在交通运输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设立交通运输局“三防”工作机构,全面指导全交通运输“三防”工作,局属各单位参照设立“三防”应急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三防”应急工作。

2.1.2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交通运输负责本地本行业的交通运输“三防”应急工作,建立“三防”工作机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辖区的“三防”应急工作。

2.1.3各单位建立“三防”应急机构,明确组成人员和各自职责,开展本单位“三防”应急工作。

2.2局“三防”工作机构

交通运输局“三防”工作机构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2.2.1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

“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局班子成员、交投公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法制科、运输安全计划工程科、安全指导中心、交战办、直属机关党委、交通运输局工会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县港航发展中心、县交投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三防”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

2)组织制定完善局“三防”应急预案;

3)研究部署全交通运输系统“三防”工作的检查、落实、协调、奖惩等;

4)协调、部署跨行业、跨地区“三防”应急保障人员、物资、装备、资金的调配;

5)宣布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2.2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设在局安全指导中心,局安全指导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局“三防”办成员由局办公室、法制科、安科工程科、安全指导中心、交战办、直属机关党委、交通运输局工会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县港航发展中心、县交投公司安全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局“三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指导局属各单位制定完善“三防”应急预案并督促实施;

3)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发布全交通运输“三防”应急工作信息;

4)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奖惩建议;

5)组织开展“三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2.2.3局“三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室)主要职责

2.2.3.1局办公室

1)及时传达上级“三防”工作的相关批示或指示;

2)参与交通基础设施“三防”应急工作评估;

3)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组织协调局抢险救灾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5)争取并办理上级部门对交通运输系统抢险救灾资金的补助。

6)协调应急时后勤保障、会议组织;

7)负责应急值班安排;

8)协调、指导本系统“三防”宣传报道工作。

2.2.3.2局法制科

1)参与局机关“三防”应急工作;

2)指导各地“三防”应急法规体系建设。

2.2.3.3运输安全

1)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的“三防”应急和抢险抢修工作;

2)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抗灾抢险应急装备物资的调派和应急绿色通道畅通。

2.2.3.4计划工程科

1)指导交通在建工程“三防”应急和抢险抢修工作;

2)指导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开展“三防”安全风险评估。

2.2.3.5局安全指导中心

1)承担局“三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保持“三防”应急政令畅通;

2)具体承办局“三防”应急预案制定与修改。

2.2.3.6交战办

1)参与交通战备基础设施“三防”应急工作评估;

2)指导灾后交通战备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2.3.7直属机关党委

1)参与“三防”应急工作评估;

2)参与应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查处工作。

2.2.3.8县交通运输局工会

1)参与局机关“三防”应急工作;

2)参与抗灾救灾慰问表彰工作。

2.2.3.9县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县港航发展中心、县交公司)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本行业“三防”应急预案;

2)研究部署本行业“三防”工作的检查、落实、协调、奖惩等;

3)协调、部署本行业跨地区“三防”应急保障人员、物资、装备的调配;

4)负责本行业“三防”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及时转发气象预警信息和发布引导公众出行信息;

5)指导、督促本行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灾害事件(防台风)应急等级分级

3.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1)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2)因自然灾害造成内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48小时以上,或内干线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48小时以上的;

3)因自然灾害引致死亡(失踪)人数30人以上的公路水路运输事故。

3.2重大灾害(Ⅱ级)

2)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2)因自然灾害造成内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24小时以上,或省内干线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的。

3)因自然灾害引致死亡(失踪)人数10人以上至29人的公路水路运输事故。

3.3 较大灾害(Ⅲ级)

1)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因自然灾害造成内公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中断,处置、抢修时间预计需要12小时以上,或省内干线航道断航或严重堵塞12小时以上的。

3)因自然灾害引致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至9人的公路水路运输事故。

3.4 一般灾害(Ⅳ级)

1)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2)因自然灾害引致死亡(失踪)人数1至2人的公路水路运输事故。

四、预防和预警

4.1 监测与检(巡)查

各单位根据职责,建立并实施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三防”安全检查机制,加强安全监测技术支持和投入。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季节特点,在灾害易发期做好重点风险事态和点、段的监测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排除。

4.2信息收集与交换

各单位要在不断健全系统内信息收集报告机制基础上,建立完善与应急、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气象、水文、潮汛、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的交换机制,及时掌握重大气象和自然灾害动态,开展应急预防和处置。

4.3 应急物资装备筹备

各部门要从“防大灾,抗大灾”着眼,遵循“合理、有效、便捷”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和“种类齐全,数量充足”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抗灾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筹备,汛期前做好全面清查完善工作。

4.4预警信息通报

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收集各级气象等职能部门发布的各类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浙政钉群、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话等多种渠道通报、发布(转发)预警信息。指导、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预防和避险。

五、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应急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指导、分级响应”的原则,当出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不同程度灾害时,当属地防指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部门(含下属行业管理机构)同步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5.1.1 Ⅳ级应急响应

1)局“三防”办主任视情主持召开局“三防”办成员会议,传达、研究、部署局“三防”应急工作。

2)局“三防”办及时关注灾情发展情况,收集、汇总涉灾县交通运输灾情信息,视需要转报防汛指挥机构,重要情况向分管副局长汇报。

3)落实值班人员(办公室第一时间排好值班表),确保值班电话及相关信息畅通。

5.1.2 Ⅲ级应急响应

1)分管副局长视情主持召开局“三防”领导小组会议,传达、研究、部署局“三防”应急工作。

2)局“三防”办及时关注市防汛指挥机构、气象台等部门有关灾情的通报,收集、汇总部门的灾情报告,视需要转报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部门。重要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报告,调整和部署局“三防”工作。

3)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到岗,值班相关人员不得离开单位所在地。

4)外出领导回单位所在地,在单位所在地的领导不再外出(与应急响应相关的除外)。

5.1.3Ⅱ级应急响应

1)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局“三防”领导小组会议,传达、研究、部署局“三防”应急工作。

2)局“三防”办密切关注防汛指挥机构、气象台等部门有关灾情通报,收集汇总涉灾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灾情报告并报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部门,重要信息及时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及时决策和部署“三防”工作。

3)经局领导批准,局“三防”办视情指派局“三防”领导小组成员带工作组分赴受灾现场指导、帮助抗灾抢险工作。

4)单位领导与“三防”工作相关的各业务室(大队)和“三防”办人员取消节假日休息进岗到位,安排人员轮流值夜。

5.1.4Ⅰ级应急响应

1)局长主持召开“三防”领导小组会议,传达、研究、部署局“三防”应急工作。

2)局“三防”办密切关注防汛指挥机构、气象台等部门有关灾情通报,收集汇总涉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灾情报告并转报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部门。重要信息随时向局长、分管副局长报告,及时决策和部署“三防”工作。

3)根据需要由局长决定局领导带队分赴受灾指导抗灾抢险工作。

4)各单位取消节假日休息,所有人员进岗到位听候调遣,同时取消与应急响应无关的公务外出。

5.2应急处置

5.2.1应急启动。局“三防”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随时做好应急各项工作。

5.2.2信息通报。各部门密切关注跟踪气象及灾情发展趋势,充分运用各种信息网络渠道向下级及交通从业单位和人员及时通报预警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和县防台应急等级发布避风、停业、停航、停运等指令。

5.2.3避险实施。各交通运输“三防”应急机构指导、督查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实施停工、停运、设施设备稳固,船舶避风、人员撤离等应急避险工作。行业管理机构认真做好危险路段、航道的危险标识、标志的设置工作。

5.2.3.1水上交通运输(含施工船舶):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响应时,落实值班值守人员,组织对应急措施、抢险力量与设备等开展全面检查,并对相关单位和港口、企业和船舶发出预警,落实回港避风避洪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响应时,值班人员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上级部门相关信息,密切注意其动向,必要时通报各相关单位,要求组织人员落实停班、停航、停工、加固、疏浚以及人员转移、设备撤离等具体方案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时,应急抢险队员轮班进岗待命,取消节假日休息,安排人员轮流值夜,应急车辆、船舶处于待命状态;及时发出停班、停航、停工及人员转移和设备撤离的指令,相关单位必须按指令执行到位,并主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响应时,所有渡口停止运营,码头停止装卸作业,客货运输船舶停航相关单位和港口、企业和船舶强化现场值班值守,防止船舶漂移等意外发生。

5.2.3.2交通在建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县防指启动三防Ⅳ级响应后,落实人员、机械设备转移准备工作;启动三防Ⅲ级响应后,所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相关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机械设备、施工船舶、大临设施等加固或转移工作。启动三防Ⅱ级以上响应后,交通在建工程停工。

5.2.3.3道路运输:气象预报台风警报未来24小时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等恶劣天气警报,要督促运输企业提醒驾驶员注意恶劣天气的行车安全;气象预报台风警报未来24小时降雨量在100毫米以上等恶劣天气警报,对行经山区及灾区道路的营运车辆要采取停等措施。

5.2.4灾害应对

5.2.4.1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要对重要结构物和薄弱环节、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桥涵、隧道、高挡墙、高边坡和地质灾害点、易遭受水毁、水淹路段以及养护施工工程等进行重点检查,做好公路边沟、涵洞的疏通,确保人员、物资、机械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灾害发生时,组织人员和机械对被毁公路进行抢修,按先干线、后支线,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努力维护公路畅通。负责组织落实全县水上抢险救助工作。

5.2.4.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要提前对重点区域、车辆、车站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应急运输工具的完好并随时听从调遣;要督促运输企业提醒驾驶员注意恶劣天气的行车安全;视情对部分行经灾区的营运车辆采取停运等措施;视情对部分行经灾区的客运班线采取停开等措施;按政府指令组织车辆做好抢险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工作。要提前对重点区域、航道、船舶、码头等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应急船舶的完好;全面掌握辖区内的营运船舶、码头等基本资料,并根据气象预报提前落实停航、加固等防范措施。

5.2.4.3局工程科要加强对交通在建工程“三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重点对直交通在建工程的“三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知交通在建工程业主启动“三防”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相关的人员、机械设备的转移工作。

5.2.4.4县交投公司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三防”工作。

5.2.5请求支援。灾情严重,交通运输部门处置有困难时,本级“三防”办负责向当地政府或上级交通运输“三防”机构请求支援和协调。

5.3信息报告与发布

5.3.1报告程序和责任人。各交通运输“三防”办(经办部门)为信息报告责任人。一般信息由“三防”办负责人签发,重要信息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发。信息报告应通过传真或计算机安全信息网络逐级报送,重大和特殊信息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越级报送。

5.3.2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灾、受损、救灾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应对措施等。

5.3.3灾情报告。各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管理机构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每天上午9:30和下午4:00各报告1次;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每天下午1次向上级部门报告。

5.3.4特殊情况报告。遇重大灾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公路、水路基础设施严重受损,严重影响通车、通航时,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5.3.5信息转报。局“三防”办接信息报告后,属重大灾情的,及时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汇报,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5.3.6信息发布。需向级以上媒体报送信息的,由“三防”办会同局办公室审核后报送;需由局直接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由局“三防”办会同局办公室核稿报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发布。

5.4应急结束

5.4.1响应级别降低。县防汛指挥部减低应急响应等级或其它灾情等到控制时响应等级随即降低

5.4.2应急结束。县防汛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等级或其它灾情处置结束时响应等级随即结束

六、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各部门要有效运用各种公用通讯网开展应急通讯工作,要建立和及时更新各级应急指挥及保障相关人员的电话号码台帐,确保应急时通讯畅通。

6.2队伍保障

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组建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平时要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适时做好人员的新老交替,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专业应急抢险队伍的专业素质、体能素质和合法权益。

6.3装备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原则,根据以往抗灾抢险需求情况,以自备或与相关企业合备的形式,储备常规抢险机具设备和器材等,并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要保障应急专用车、船的配备,确保抢险急需。

6.4物资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分级储备,定点存放,统一调配”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库和储备物质并建立台账,定期查验,有短缺、失效、破损时及时补充、更换,确保有备无患。

6.5资金保障

各部门要在现体制下,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筹措必要的“三防”应急资金。

6.6技术保障

各部门要按要求建立和完善互通联网的应急指挥中心系统,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衔接,提高对灾害事态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决策会商和应变处置的能力。

七、善后工作

7.1基础设施安全排查

应急响应结束后3天内,涉灾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对所辖重点路段、航道、港口、码头、桥梁、场站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发现和处置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向交通运输报告。

7.2受损工程设施恢复。涉灾交通运输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受损工程应急处置后,应全面清理、整修、恢复原工程建设标准,必要时提高建设标准,确保已修复工程安全无患。

7.3应急装备物资维护

涉灾部门和建设单位,灾后应迅即对应急装备进行检修、保养;对应急物资进行查验、补充;要建立补偿机制,对征用的社会应急装备和物资及时给予补偿。

7.4灾害应急损失报告

涉灾部门在应急处置期间上报信息的基础上,要全面准确核实受灾受损和恢复情况,每次重大灾情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县港航发展中心要向局上报救灾工作小结。对重大工程的修复,责任单位应编制工程修复预算,需要请求政府和资金支持的,应形成书面报告,逐级呈报。特殊情况可越级呈报。

7.5应急工作评估总结

“三防”工作机构应认真总结、评估“三防”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做到重大以上应急事项一事一评估、一年总评估,查找“三防”工作薄弱环节,推广“三防”工作先进经验,从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工作程序、应急举措等方面,对各级“三防”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八、监督管理

8.1 培训

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重点交通从业单位应建立“三防”应急知识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演练

“三防”办视情组织全交通“三防”应急处置的综合演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县港航发展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特点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各单位根据规定和本地实际采取不同方式,每年组织不同种类的“三防”应急演练;重大工程建设单位、重点运输企业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以上不同形式的综合演练或单项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8.3  奖惩

“三防”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处置果断、据测准确、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运输局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局“三防”办牵头制订,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局颁发的“三防”工作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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