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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索引号: 002645240/2024-130761 发布机构: 青田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24-05-24 11: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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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审计厅印发的《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浙审法〔2023〕7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上2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100%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情节轻微,且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情节一般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情节较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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