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审计厅印发的《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浙审法〔2023〕7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序号 |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在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之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以上2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占该事项金额100%以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情节轻微,且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情节一般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情节较重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