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府文件 >青政发
首页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4-129630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3-19 15:47:17

文号:青政发〔2024〕6号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将山区生态优势转化为旅游产业优势,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经济增长中的拉动作用,助力实现富民增收和共同富裕。经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旅游项目支持力度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项目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小而特、小而精的文旅项目建设。社会资本回归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文旅项目,实行专班服务。

(二)强化旅游用地保障。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文旅项目土地指标,保障文旅项目落地。支持“坡地村镇”“点状供地”等用地政策,鼓励村集体盘活土地参与文旅项目建设。

二、旅游景区景点提质升档

(三)推进“微改造、精提升”。鼓励文旅企业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等级民宿、高等级酒店等区域建设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智慧旅游项目。经文旅企业报备,对列入当年“微改造、精提升”实施计划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30%(不含项目土地征收相关费用)予以相应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对被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委托新评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基地、红色旅游教育基地、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休闲养生(养老)基地、休闲旅游示范村、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各类旅游融合示范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评定为浙江省采摘旅游体验基地AA级、AAA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评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各类旅游融合基地(营地),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已享受国家A级旅游景区、省A级景区村庄等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五)扶持非政府投资景区景点做大做强对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景区,被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评为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700万元、1500万元的奖励;对已评定3A级以上旅游景区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3A、4A、5A级旅游景区有效期满通过复评达标的,每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六)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对被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三星级以上品质旅行社晋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通过复评达标的,每次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七)优化国内游接团奖励拓展旅游客源市场,鼓励外地游客来青田旅游。旅行社组织县外一日游旅游团队来青田游览购门票景区,年接待量500人次及以上的予以奖励。其中年接待量500-10000人次的部分,每人次给予5元的奖励;年接待量10000人次以上的部分,每人次给予10元的奖励。旅行社年组织过夜旅游团队总量达到300人次及以上的,入住县内限上住宿单位的每人每夜给予20元的奖励,入住县内其他住宿单位的每人每夜给予15元的奖励年接待量3000人天以上的部分,入住县内限上住宿单位的每人每夜给予25元的奖励,入住县内其他住宿单位的每人每夜给予20元的奖励。对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旅游团队达到200人次以上,给予30元/人次的奖励。年内每家旅行社地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八)强化旅游整体营销。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专列、专车团,给予一定奖励。对旅行社组织专列来青田县单团达300人及以上且住宿1晚的,给予每人次100元奖励,每增加住宿一晚,给予每人次增加50元奖励;旅行社组织专车来青田县单团达300人及以上且住宿1晚的,给予每人次80元奖励,每增加住宿一晚,给予每人次增加30元奖励。本项与第七条不重复奖励,年内每家旅行社专列、专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九)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旅游特色村以整村为单位组建旅游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结算,且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旅游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建设发展,对新评定为市级“示范工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县级“示范工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评定升级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四、促进旅游产品供给升级  

(十)加大旅游餐饮品牌培育。深入推进“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工程,大力培育青田餐饮品牌。对被新评定为省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美食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美食小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定升级的餐饮企业,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十一)鼓励住宿品质提升。落实住宿设备标准化管理,加强文化植入和主题营造,提升酒店、民宿等旅游住宿场所品质。

1.对被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有效期满通过复评达标的,每次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对被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评定为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性次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评定为银桂、金桂品质饭店的分别一性次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定升级为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金桂品质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评定有效期满通过复评达标的,每次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旅游主管部门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认定的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按2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已取得省级荣誉称号,后又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4.鼓励民宿高质量发展,对新评定为省银宿级、省金宿级、省白金宿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40万元奖励;对被评定升级的旅游民宿,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评定有效期满通过复评达标的,每次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被新评定为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评定有效期满通过复评达标每次给予1万元奖励。鼓励城市民宿发展,经申报立项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设的城市民宿,证照齐全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按照1万/房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城市民宿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通过民宿服务认证并获得证书的市场主体,给予3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旅游商品(文创)研发生产对设计、生产的具有青田特色的旅游文创产品、工艺品、土特产品在旅游主管部门主办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旅游商品评选中,对获得市级一等奖(或市级评选中的最高等级奖项/荣誉)、省级二等奖(或省级评选中第二等级奖项/荣誉)、国家级三等奖(或国家级评选中的第三等级奖项/荣誉)以上的,按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3万元、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5万元、国家级一等奖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作品在不同等级评选中获得不同荣誉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发放奖励。

(十三)支持旅游(文创)商品购物点标准化建设。新评为省三、四、五星级的旅游购物点,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评定升级的旅游购物点,给予补足差额奖励。鼓励市场主体打造沉浸式旅游消费体验点,被县级旅游主管部门评定为三、四、五星级沉浸式旅游消费体验点,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评定升级的旅游消费体验点,给予补足差额奖励。对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沉浸式旅游消费体验点通过复评达标的,每次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

、加强旅游从业队伍建设

(十四)加强旅游人才培养。积极构建旅游服务人才培养和引进体系,提升旅游管理、专业技术、导游等行业人才聚集能力,鼓励其在青田就业。

1.对当年考取全国导游初级、中级、高级资格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的奖励。对当年考取外语导游资格证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2.对取得全国导游初级、中级、高级资格证并持有导游IC卡,并在旅行社从事专职导游或兼职导游或A级旅游景区讲解工作1年,且年累计带团时间在60天以上,当年无重大投诉,每年每人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奖励持外语导游IC卡,并年带团时间在60天以上,当年无重大投诉的,每年每人给予3000元的奖励。

3.对旅游企业及员工参加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与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专业技能比赛活动中获奖的,给予上级旅游部门同等额度奖励。

六、附则

(十五)申报奖励的旅游企业涉及不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或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重大旅游安全主要责任事故的,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或为骗取奖励伪造数据的,一律取消当年奖励政策。

(十六)以上各项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旅体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由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县文广旅体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兑付。对同一项目有涉及其他政策文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十七)本意见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已有规定和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青政发〔2024〕6号(纸质).doc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