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QTD00-2024-000
青政通〔2024〕1号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和大花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对我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本县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区域:
(一)青田县石门洞国家森林公园(石门洞林场范围);
(二)青田鼋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青田县瓯江干流大溪段,上起外雄水电站大坝下首200米,下至船寮镇白岸村口悬崖边);
(三)青田县林业总场(八面湖分场、大洋山分场、峰山分场、金鸡山分场范围);
除以上区域外县内的其他区域,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猎期。
二、禁猎物种
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其他禁止行为
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五、其他情况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7日止。举报电话:青田县公安局:110,青田县林业局:18969577822。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