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4-12882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01 15:24:09
文号: 青政办发〔2024〕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24-0005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2-01 15:24:09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4/2/1/art_1229373770_2512012.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1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坚持高水平“走出去”与高质量“引进来”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快青田县开放经济发展,推进青田高水平对外开放,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促进外贸稳定发展

1.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境)外线下展览会,每个线下标准展位的展位费企业承担部分给予补助4万元(实际产生费用不足4万元的,按实际产生费用补助),参展企业出入境往返机票(仅限经济舱企业自行承担部分)给予每张机票补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上限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展会补助上限30万元。对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外考察,其国别间往返机票(仅限经济舱)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每次限2人。

支持企业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境内展会(不含广交会),每个展位给予补助1万元(实际产生费用不足1万元的,按实际产生费用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参展补助上限8万元。对参加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进口展会的企业(不限于外贸企业),其报名费、交通费、住宿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每次展会每人补助不超过2000元,每家企业每次展会补助限2人。企业参展需事前向县经济商务部门报送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

2.支持外贸主体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创新贸易方式,对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予以奖励。

3.积极培育贸易服务平台。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商务部门颁发或评定的“试点企业”“成长型企业”“示范企业”“出口名牌企业”“进出口平台”“公共海外仓”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境)外管理体系、产品、安全等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和产品检测费50%的补助,每项认证不超过5000元。

4.积极防范国际贸易风险。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对上年度出口5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施成长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联保,落实保费全额扶持;对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保费80%的补助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按实际贷款额产生的利息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贸易摩擦应诉,给予应对贸易摩擦的诉讼费和律师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案件补助不超过40万元。

5.支持进口稳定增长。对列入《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进口重要装备、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进口1美元奖励0.03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加强出口预警监测。充分运用“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管理系统,系统填报率达到90%以上的企业,给予填报人预警监测费0.1万元/年加强商务运行调查监测工作,对调查监测系统填报率100%的企业,给予填报人员0.1万元/年的奖励不足1年的,按实际填报月份给予补助)。

二、鼓励企业双向投资

7.鼓励民营企业嫁接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国外和港澳台投资方的实际利用外资(以商务部当年纳统数据为准),每1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引导企业经备案或核准在国外和港澳台投资。投资贸易公司的,从本政策执行起,累计现汇出资款达到1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在单一国家(地区)享受扶持的贸易公司数不超过2家。新设、并购(收购)生产加工企业、品牌和研发机构,年现汇出资额达到100 万美元奖励 12万元,300万美元及以上奖励 30万元。

三、其他

9.本意见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项目与其他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10.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当年度不享受本《意见》:(1)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级及以下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次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企业;(2)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违法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的企业3)未按要求填报“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系统或存在填报弄虚作假的外贸企业。

11.本《意见》自2024年32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后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青政办发〔2024〕6号.doc

附件:
附件:
(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