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 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 号)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预〔2015〕9 号)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回收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回收范围
部门预算结余资金范围:2021 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2023 年及以前年度县本级财政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
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结转结余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结转结余资金。
二、清理回收资金时间节点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
三、上报及上缴结余资金时间节点
1.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各单位必须于 2024 年 4 月 15日下班前上缴县财政指定账户,上缴时相关凭证上请予以注明XX 年度 XX 资金结余,并复印一份报归口科室备查。
2.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收回,统筹使用。各单位应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账户名:青田县财政局(库款户)
开户行:国家金库青田县支库
账 号:111103000004271001
四、其他要求
1.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细致开展本单位结余资金收回工作,如单位瞒报、漏报以及未及时上缴造成结余被省市财政查实后扣回或收回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2.暂停结余资金的执行和拨付。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属于上缴范围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得对外支付,截至发文之日,已实际对外支付,请予以书面说明。
3.单位收回资金的项目需继续实施的,原则上应在当年部门预算经常性项目控制数内统筹解决。
4.各单位要加快本单位预算资金的执行,特别要抓好本单位项目支出的执行进度,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青田县财政局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