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青田县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8日
青田县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我县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5.《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1年第2号)
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7.《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22〕27号)
8.《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21〕17号)
9.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安委办〔2022〕45 号)
10.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4〕3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农机事故现场处置主要依托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农机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理清农业农村局、其他配合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人)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农机事故现场处置按照事故级别分级管理,主要依托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
4.立即响应、有效处置。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故及事态发展,快速、有条不紊推进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落实。
(五)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重大农机事故(Ⅱ级)、较大农机事故(Ⅲ级)和一般农机事故(Ⅳ级)。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青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青田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领导机构,本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安委会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
(二)县级工作机构
1.青田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县安委会组织对一般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接受媒体的采访;审议批准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处置农机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制定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
2.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机械推广站,作为应急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并指导处理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预案启动、演练及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农业(农机)安全生产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长为小组成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的,继任者自动承接相应工作职责。
(三)乡镇级工作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县农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处置本辖区的一般以上农机事故,以及由农机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等工作。
(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农机事故发生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指定(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与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担任,按到场参与应急救援部门的时间和层级逐级移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拟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应急、公安、卫计、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品安全隐患的,确保自身安全下,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封锁危险场所,疏散人员,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协助公安部门共同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3.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和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制作现场笔录;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按需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评判和定性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预防、预警、报告机制
(一)事故预防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加强农机隐患排查治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农机事故防范对策,提升农机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二)预警行动
乡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可能导致一般以上农机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三)信息报告
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在接到事故报告核实后,迅速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的,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级(包括县级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逐级上传《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并在事发2小时、力争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农机事故后,按照事故的等级及伤亡情况,核定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1.Ⅳ级响应。
核定为一般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县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其中,造成2人死亡或者5-9人重伤的,市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核定为较大农机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其中,造成5-9人死亡或15-49人重伤的较大农机事故,省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派出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
3.Ⅱ级响应。
核定为重大农机事故的,由省厅农机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由领导小组组长带领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地市、县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Ⅰ级响应。
核定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的,由农业农村部或省安委会启动实施Ⅰ级响应。省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领导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农业农村部或省安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救援事故发生地市、县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启动相应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农业农村局负责;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到达之前,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全力控制农机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三)现场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加强与公安、急救、消防、保险等部门或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地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以妥善处理事故时,可以由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指派同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市、县农机应急处置人员或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其他部门的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现场事故应急处置。
(四)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时,按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五)响应终止
农机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完成后,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终止响应,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向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二)总结报告
农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经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同级应急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农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设有专职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及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农机事故应急观摩演练,锤炼救援队伍素质,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处置能力。
(二)资金、物资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设置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落实演练、宣传培训经费,保障应急救援交通车辆。做好日常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应急响应装备器材齐全完好,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三)协作部门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做好与公安、应急、交通、卫生等部门应急预案的对接,确保发生农机事故后,应急救援涉及的救护、治安、交通道路管制等工作能迅速有序展开,伤员能迅速送治,救援物资、器材和救援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四)技术保障
涉及农机事故的技术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五)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或应急救(二)有关规定
1.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伤亡事故领导干部到场暂行规定》,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相应级别的领导必须到现场。
2.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得到发生较大以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的,事故快速报告参照以上第三、(三)条规定执行。
3.发生较大以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在得到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后,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其中,发生死亡5-9人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省农业农村厅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当地政府要求农机主管部门配合处理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
附件
农业机械一般以上事故快速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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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单位 | 肇事人姓名 | 性别 | |||||||
肇事单位地址 | 肇事人身份证号码 | ||||||||
农机机型、车牌型号 | 号牌号码 | ||||||||
注册登记单位 | 发生事故时间 | ||||||||
发生事故地点 | 死亡人数 | ||||||||
受伤人数(人) |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 ||||||||
事故简况 | |||||||||
事故责任认定 | |||||||||
事故现场处理及求援情况 |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单位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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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县农机站值班电话:6802652、6802915:市农机管理站值班电话:2026855,2026857,2026931(可传真);省农业农村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电话:0571-86757982,86757983,8675799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