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临时性困难,确保社会安定和谐,根据《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印发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民[2021]30号)文件和《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问答》文件精神,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临时救助备用金余额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190万元(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用金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明细账,做好救助台账,管好用好临时救助备用金。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解决好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青田县户籍家庭,困难发生在青田县范围的流动人口,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禁止虚报冒领、平均分配或优亲厚友,杜绝挤占、挪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主动救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印发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民[2021]30号)和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问答》的通知,需主动发现并主动救助,辖区内的临时救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
三、规范救助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原因等信息完整地录入到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初审、公示、审核确认、再公示等工作流程。1万元额度以下(包含1万元)的救助,由乡镇(街道)审批并发放救助资金。超过1万元由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由县民政局发放救助资金。乡镇(街道)及时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余额,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福利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我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备用金余额,核定下次临时救助备用金下拨的额度。
附件1:青田县临时救助备用金分配表
青田县民政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