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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青田县教育系统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2678/2024-134795 发布机构: 青田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24-11-29 14:16:36

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技校,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青田县教育系统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教育局

                               2024年11月25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教育系统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完善我县教育系统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管理有方且具有教育家精神高素质专业化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组[2019]7号 )《青田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指导办法(试行)》(青组〔2021〕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坚持人事相宜、人岗相适,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干部队伍的动力和活力,促进现代学校建设,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切实把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落到实处,使学校成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阵地。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和全面成才观,了解和掌握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敢于担当,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应当具有大学科以上文化程度,除幼儿园外,新提任35周岁以下的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提任中小学校正职领导干部的,应具有2年以上副职领导岗位(或相当级别教育行政管理岗位)任职经历或者3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

提任义务教育学校正职领导干部的,一般应当具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其中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低于3年;或在农村(薄弱)学校6年以上工作经历。

3.提任中小学校副职领导干部的,应具有2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

4.应当经过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5.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近三年年度考核应达到合格及以上(含试用期年度考核结果不确定等次)。

农村偏远地区的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局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人事科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局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向县政府和县委宣传部(组织部)有关领导汇报。根据县委编办核定的学校领导职数,填写《青田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职数使用审核表》,报县委编办审核同意后,启动选拔任用方案,并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民主推荐。党委成立民主推荐工作小组,根据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在本县中小学校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谈话调研推荐由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干部、党工团组织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视对象情况可适当调整。人数较少的学校,全体人员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应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民主推荐程序为: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工作小组统计推荐票数,并向局党委汇报。4.局党委综合分析研判推荐情况,将教职工普遍认可,素质较高的人员列入考察对象。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三)考察。考察对象由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考察校级领导必须经过下列程序:1.教育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考察组组长同考察对象所在中小学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并征求意见。3.在考察对象所在中小学张贴考察预告。4.考察时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广泛深入的了解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其中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考会议推荐的参与范围。个别谈话范围参考谈话调研推荐的参与范围。5.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并形成真实、全面、准确的书面考察材料。6.考察组向局党委进行汇报,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同时提出“可提拔任用”“暂缓任用”“不能任用”等明确意见。

教育局党委就考察对象政治表现等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进行双签字。

(四)讨论决定。局党委讨论决定中小学校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局党委人事分管领导或人事科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党委委员对任免事项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局党委对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教育局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局党委讨论决定校级领导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教育局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科负责人,逐个介绍各相关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进行表决。以教育局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任职。在局党委讨论决定后,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征求县政府和宣传部有关领导意见。

实行学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公示一般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任职文件下发前进行,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从发布公示通告的第二个工作日起算)。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县教育局党委发文,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局党委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实行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学校领导干部,由教育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指定专人进行任前谈话。

  四、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

(一)交流

实行学校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在同一学校领导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表现优秀的学校领导干部,可根据需要交流到县教育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任职。

回避

实行学校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学校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实行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报告并回避。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工作,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免职

中小学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高级职称的可延长到53周岁);

2.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3.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或“一岗双责”不力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4.其他原因需要免去职务的。

)辞职

中小学校级领导干部因故自愿要求辞去现职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报局党委审批。

)降职

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因工作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五、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干部,除严格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中小学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配备,应严格按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范围内进行。干部人数已超过标准的,只减不增;在总职数范围内,校级领导职数不能占用中层干部职数。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伙、突击提拔,或者打击报复。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三)局党委及人事科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其他规定

(一)县教育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执行《青田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指导办法(试行)》(青组〔2021〕36号)文件。

1.股级干部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高级职称的可延长到53周岁),原则上不再继续担任中层职务。

2.股级干部原则上从全县优秀校(园)长中选任,或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优秀干部中提任构建教育局机关和学校干部间有序流动的管理机制。

(二)中小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由中小学校负责,具体条件、程序等可参照本规定进行。各中小学将学校中层干部配备方案、拟任对象名单材料上报教育局,由局党委研究后批复。

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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