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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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
索引号: 00265226/2024-134557 发布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4-11-18 09:52:30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众依法获取青田县公安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青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青田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田县鹤城中路34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8-6806516

传真号码:0578-6806515

邮政编码:323900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青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email/address-detail?areacode=331121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s://zjysqgk.zj.gov.cn/ysqgkqt/ysqgk/front/showgradd.do?deptid=331121ZF010000&deptname=%25E5%258E%25BF%25E5%25BA%259C%25E5%258A%259E&city=%25E4%25B8%25BD%25E6%25B0%25B4%25E5%25B8%2582-%25E9%259D%2592%25E7%2594%25B0%25E5%258E%25BF

二、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青田县公安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青田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1.公安局领导信息及分工情况;

2.公安局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公安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4.规划计划;

5.公安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重点领域信息;

7.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网站地址:https://www.qingtian.gov.cn/art/2024/11/18/art_1229377272_504697.html

2.“青田公安”政务新媒体平台。

3.信息公开线下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8-6612005,地址:青田县百悦城5幢华侨总部经济大楼10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法定工作日)。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青田县公安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详见公告)

详细地址:青田鹤城中路34号

联系电话:0578-6806516

传真号码:0578-6806515

邮政编码:323900

(二)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青田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有效证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http://www.qingtian.gov.cn/col/col1229385509/index.html)。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青田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或传真至青田县公安局。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青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青田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书面申请”(http://www.qingtian.gov.cn/col/col1229385513/index.html)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务公开”的“办件查询”栏目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申请人的姓名或机构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3.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确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青田县公安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救济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青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email/address-detail?areacode=33112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