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实施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73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通知。
一、本通知适用于县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不包括托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适用期限为2024、2025、2026学年。本通知所指学生为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在校生。
二、县财政统筹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县民办教育发展。对民办学校依法落实奖补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申请县扶持政策资金的民办学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无抽逃资金、挪用学校经费、违反规定从学校提取资金的行为。无利用教育教学设施及设备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的行为。
(二)产权明晰,自建校舍或租赁校舍符合要求,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三)依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包括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无弄虚作假的行为。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应发数,幼儿园规模在3个班以上的园长年收入不纳入专任教师年平均工资计算,下同)不低于7万元。
(四)幼儿园专任教师、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普通高中专任教师、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文化课教师持证率100%,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专业课教师持证率不低于80%(含具有与任教专业相匹配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幼儿园当年新招专任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义务教育学校当年新招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高中当年新招专任教师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新招文化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并存入县教育局指定专户。在学校名下没有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按规定以学费年总收入的5%计提风险基金。有独立校舍的民办学校,鼓励结合实际按学费年收入的2%依法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度学费收入20%及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六)年审通过、年度考核达到基本合格等次及以上。
(七)没有发生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行为的事件。
四、县扶持政策的奖补办法和标准
(一)生均经费补助办法和标准
综合考虑生均公用经费、教师工资发放水平、社保费缴纳、教师培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获取等级证书等因素,分类设立生均经费补助办法。
1.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补助。
省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分别为3800元/年·生、3200元/年·生、2400元/年·生(含生均公用经费600元/年·生),生均公用经费在通过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后于当年度分学期补助(该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不受第三条申请县扶持政策资金的条件限制)。
2.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
小学购买学位资金标准,2024学年参照2023学年的标准购买,2025学年、2026学年按生均3600元/年·生的标准购买;初中购买学位标准,2024学年购买九年级学位,2025学年购买八、九年级学位,2026学年购买七、八、九年级学位,按生均1000元/年·生的标准购买。购买学位资金用于降低学生收费。购买学位后,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5%以内且不高于上一年占比(若国家有新的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3.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经费补助。
在落实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小学800元/年·生、初中1000元/年·生)与增加住宿生公用经费(300元/年·生)的基础上(该两项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不受第三条申请县扶持政策资金的条件限制),增加财政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经费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6100元/年·生、初中6200元/年·生。
4.非营利性普通高中生均经费补助标准为6000元/年·生。
5.非营利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为6000元/年·生。
(二)综合奖补办法和标准
1.年度考核奖励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性普通高中、非营利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给予生均666元奖励;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省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按生均800元、700元、600元奖励。
2.等级达标奖励
民办幼儿园被评为省一级、二级幼儿园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凭认定文件(证书)拨付。
五、生均经费扣减因素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普惠性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和非营利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20%。
(二)民办学校对专任教师培训费用支出人均低于1000元的,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10%。
(三)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水平
1.普惠性幼儿园专任教师最低工资水平。省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应发数),最低限额2024年分别为8万元、7.5万元、7.2万元的,以后两年分别在上年的基础上有提升,否则,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30%。
2.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性普通高中、非营利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应发数),最低限额为8万元,否则,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30%。
3.普惠性幼儿园、小学、初中、非营利性普通高中、非营利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年收入(含中层以上领导)(应发数),分别不超过本县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平均年收入(应发数)的1.3、1.5、1.8、2.0、1.6倍。否则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30%。
4.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统计口径,参照义务教育在编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统计口径。
(四)民办学校应积极建立校级助学金、奖学金制度,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10%的经费用于奖励与资助学生,否则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30%。在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申报的、他人捐赠的奖(助)学金不在此控制范围内。
(五)民办学校若未按照发改部门定价要求收费的,将相应扣减生均经费补助。
(六)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600元/年·生、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与住宿生增加公用经费省定标准补助经费、不受上述扣减因素影响。
六、申请县扶持政策资金的流程
每年8月底前,申请县扶持政策资金的民办学校,将上一学年符合补助条件的资料报县教育局(技工学校报县人力社保局),经县教育局(技工学校经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予以兑现。
对民办中小学,可于每年年初预拨本学年补助资金的30%用于学校运转。
七、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民办学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如数追回补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财政扶持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财政扶持资格;发现相关行政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享受财政扶持的民办学校,其财务收支接受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的指导、监督。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类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可通过购买服务、聘请财务专业人员等方式,实施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监督。
九、民办学校应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且需披露本文件的相关要求达成情况。
十、鼓励民办学校拓宽筹资渠道。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按规定向学生免除学费后,针对高出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的部分,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合理收取。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全部进入基金会账户。
十一、本通知自2024年12月7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16〕32号)涉及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相关条款同时废止。此前文件对民办教育经费补助、义务教育购买学位政策等与本通知意见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