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政务云资源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政务云资源统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务云的管理,强化政府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能力,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为信息化建设提供集约化基础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全市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建设的政务“一朵云”,是为全市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云计算、云存储、云应用、云安全等共性通用服务的基础设施。政务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国资企业参照执行。
(二)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已建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应逐步向政务云迁移,使用财政资金新建和改扩建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的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数据中心和专用网络,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宜上云的除外。
(三)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作为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云的应用、管理和监督,受理审核政务云使用需求,统筹推进政务云安全防护工作和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上云方案制定、部署、迁移、测试上线、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使用管理
(一)政务云使用管理包括资源申请、审核、开通、上线、变更和退出等环节,所有流程应按上级规定在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中进行。
(二)使用单位申请使用政务云,应提供信息系统上云方案,包含拓扑图、政务云平台资源、数据供需清单等相关内容。其中,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应包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
(三)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
(四)政务云资源开通后,由政务云供应商提供测试使用环境,试用时间为30天,政务云使用部门要在30天内完成政务信息系统的部署、测试及上线运行,并在上线后5个工作日内将测试使用情况及上线时间报政务云主管部门。
(五)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省市评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验收测试报告。
(六)使用单位需对云资源配置进行调整的,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政务云供应商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的变更。
(七)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应的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
三、运行维护管理
(一)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提供符合行业质量标准的7×24小时服务;制定并执行政务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稳定、安全运行;定期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告政务云资源使用、云平台运行等情况。
(二)政务云供应商对政务云进行升级、优化等调整的,要向政务云主管部门报送调整方案,待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可能影响使用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政务云供应商要提前告知使用单位,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跟踪系统运行状况,合理使用云资源,并配合政务云供应商开展应急演练。
四、安全管理
(一)政务云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实施安全防护,部署在政务云上的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二)政务云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政务云的安全监控和安全防御工作,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并按规定做好政务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备案、安全保密、安全审计等工作。
(四)使用单位部署在政务云上的软硬件设施,以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单位要依法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确保数据的开放共享。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使用单位的数据、文档等资源。
(五)政务云供应商和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政策,使用安全可靠、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软硬件产品及商用密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测评。
五、费用管理
(一)政务云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按照“先使用、后付费”的原则进行结算,即每半年度核准一次,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事项、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
(二)以半年度为一个周期,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定期审核汇总各使用单位政务云服务费用,由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统一结算。
六、监督评价
(一)使用单位应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申请、使用政务云资源,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可以根据实时需要动态弹性调整所需云资源。
(二)政务云使用效率效益纳入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与使用单位涉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查、绩效评价等内容相挂钩。主要评价内容为:应用系统云计算化的比例,即利用政务云资源的应用占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上的应用系统安全状况。
(三)政务云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市政务云云效监控管理工具获取的数据,对各政务云资源使用效率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政务云资源闲置或配置过度的情况,政务云主管部门应按照“先调整、后确认”的原则,督促指导使用单位提交政务云资源配置变更调整申请。
(四)调整的政务云资源配置统一进入“资源调配池”留存30天,期间因调整资源配置造成影响应用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况,使用单位应在30天内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政务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恢复。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