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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1-24 15:07:17
文号: 青政办发〔2024〕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1-24 15:07:17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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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4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工业倍增行动,集成政策资源,推动我县生态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做强做优

1.开展优企名企评选。对年度产值前20名的规上制造业企业,颁发“工业企业20强”;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含,下同)、当年度增速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两年累加增速不低于20%的20强企业,颁发“工业强县功勋企业”,并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对上年度分行业综合评价得分前5名的规上制造业企业,评为县“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对获得省级、市级、县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每个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

2.激励企业提升效益。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超过350万元且不低于上年度的工业企业(含除水电企业外的资源类企业)进行分档奖补: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达到35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铜鹤”,奖补20万元;70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银鹤”,奖补4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金鹤”,奖补100万元。该奖补与青招委2022〕5号文件第2条本地成长型企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3.鼓励企业产出上台阶。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补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补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

4.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新上规企业给予分档奖补:在3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在6月底前或首次销售之日起4个月内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在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9月份以后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年度小升规企业(除已享受上规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

5.推动企业做专做精。对首次评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期满复核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6.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二、推动创新强工

7.推进创新平台提升。对经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8.提升工业设计能力。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万元,对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给予50%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参加国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大赛活动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当年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推动产品创新升级。对新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补;对省级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首台套”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3万元,每个企业当年奖补上限12万元;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0.鼓励企业强化合作。对取得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合格供应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对取得API6A、API6D、欧盟CE、船级社认证的,给予每项认证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取得SIL3、型式试验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补8万元;对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11.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创优。对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运营机构申报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专项用于小微园区改造提升。

三、突出招大引强

12.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其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8%给予一次性奖补,在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评审,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高新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类型项目可参照本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积极鼓励企业申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对成功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奖补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

13.支持重大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以及入选国家“海外引才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市“绿谷精英”、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创业类项目在我县成立的制造业企业在我县竞买工业用地的,自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次月起,在24个月后的6年内,当年亩均效益达到约定标准的,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环比增长超5%以上部分给予前3年100%、第4至6年70%奖补。对上述企业在我县租用厂房的,自首次报税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厂房租金补贴、水电补贴,每年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5万元。

14.支持优质企业提容增效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申请改(扩)建项目(不包括违法补办)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后对生产性建筑新增面积一次性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补(生产性建筑新增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的不予奖补)。每宗工业用地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多宗工业用地的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综合评价A类的规上企业在我县竞买工业用地的,自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次月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在18个月、24个月后的6年内,以企业新取得土地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环比增长超5%以上部分给予前3年100%、第4至6年70%奖补。

四、推进转型升级

15.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年度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当年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给予分档奖补,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的奖补比例分别为10%、15%、18%;对属于战略性新兴、高新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类型的技改项目,奖补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补500万元。

16.推广工业机器人应用。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的,再给予设备购置款20%的奖补,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补500万元。

17.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当年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30%的奖补,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补500万元。对通过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对获省级未来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如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再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18.鼓励企业绿色节能发展。对完成年度节能降耗考核任务且年工业增加值能耗较上年度同比下降5%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首次列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含自愿交易)、创成“无废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当年度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20万元。

19.支持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对创建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年度考核前2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1万元。

20.推动闲置空间“腾笼换鸟”。对在县域范围内整体购入闲置空间(包括闲置土地和闲置厂房)用于制造业生产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2%奖补给购买企业:规上企业需在购入闲置空间年度销售收入提高15%以上;新引进的企业需在购入闲置空间两年内上规。

21.激励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对亩均效益突破10万元以上或上规的低效工业企业,给予“亩均成长之星”称号,并按首次突破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环比增长额的30%奖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2.支持优质小微企业成长。对入驻省备案小微企业园的综合评价A、B类企业,分别按房租发票金额的20%和10%给予厂房租赁奖补,奖补期限不超过三年。已享受小微园租金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补。

五、发展数字经济

23.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速达10%且最近两年累加增速高于20%的,当年销售收入增速达15%且最近两年累加增速高于25%的,分别奖补10万元、15万元,新上规、小升规企业首年不享受增速奖补。

24.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及深度上云。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省级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5.鼓励企业提升数字创新能力。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通过软件产品检测的,当年给予每个软件产品奖补1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首次通过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企业,认证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

26.鼓励企业提升信息化应用对企业采用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MES(制造执行系统)、PLM(产品周期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软件投资额20万(含)以上,给予实际采购软件投入25%的奖补,每个企业单项累计奖补最高200万元

27.鼓励小微企业园数字化提升。对列入省备案小微企业园开展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以及软件投入的4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示范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六、强化要素保障

28.推动企业管理素质提升。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对规上企业高管参加省市县主管部门组织的高级研修班等继续教育的按照学费50%进行财政资金奖补,每个企业每年限额1人,奖补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由党委、政府部门组织(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同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培训费用(交通、住宿及培训费)50%奖补,且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每个企业每年限额3人次。

29.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进行融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从1.5%降至0.5%,优惠的担保费用由县财政补贴。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再给予奖补:综合评价A类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奖补,综合评价B类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30%给予奖补,综合评价C、D类企业不予奖补。

30.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措施。支持综合评价A、B类企业申报本《意见》中各类荣誉和奖补;综合评价C类企业且当年度销售收入增速10%以上的,可享受本《意见》中各项奖补;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中各项奖补

七、其他

1.本《意见》中所涉及的企业奖补适用在我县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资源性企业不享受奖补政策(第2、3、4、18条除外),国资控股的企业不享受资金奖补;集团企业各项奖补以集团公司的工业部门进行统一核算;新办企业投产第一年暂不作地方综合贡献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要求;年度上规企业不执行第30条差别化财政措施。

2.本《意见》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明确注明不同时享受的除外);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遵循“凡获得奖补扶持的企业,其获得的奖补扶持总额不得超出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第4、11、12、13、14、16、17、18、19、26、27、28条除外);企业同时享受多项奖补的,优先兑付不受地方综合贡献限制的奖补,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有结余的用于兑现其他奖补。

3.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当年度不享受本《意见》:(1)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级及以下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次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企业;(2)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违法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的企业。

4.本《意见》自2024年2月23日起施行,2024年度奖补参照本《意见》执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22〕9号)同时废止。其他现有工业奖补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新政策规定,亦作相应调整。


 

 

一、投资类奖补按如下规则执行

1.申请技改奖补的,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完成备案登记,备案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2.申请技改奖补的设备,原则上是当年度购置的(以发票时间为准)。同一设备跨年度开票的,可于第二年一并申报。

3.申请技改奖补的设备包括生产设备(软件),但不包括土建、办公用品、运输工具、供电供气设备、原材料、易耗件人工费等非生产直接相关设备,不包括二手转让设备。

4.申请投资类奖补的企业应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设备清单、设备合同、设备发票、支付凭证、现场设备照片、备案表以及承诺书等。

5.没有在统计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的项目,不享受投资奖补。

信息系统奖补按如下规则执行

1.信息系统包括以下重点领域:(1)研发设计信息化: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2)产品信息化:产品溯源系统、产品远程维修服务系统、数字控制系统等。(3)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制造执行系统(MES)、柔性制造系统(FMS)、集散控制系统(DCS)。(4)经营管理信息化: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

2.应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软件清单、软件发票、购置合同等。

3.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县经济商务局报备。

相关名称定义

1.上市包括境内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市场;资源类企业包含涉矿砂石料、矿产纯采选、水电企业。

2.关于亩均效益、地方综合贡献的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

3.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年度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由税务部门提供数据。

4.实际投资额是指取得发票并实际完成支付的不含税合计金额。

5.低效工业企业是指列入年度低效工业企业清单的企业。

6.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库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范畴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畴内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高端装备制造业统计范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4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工业倍增行动,集成政策资源,推动我县生态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做强做优

1.开展优企名企评选。对年度产值前20名的规上制造业企业,颁发“工业企业20强”;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含,下同)、当年度增速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两年累加增速不低于20%的20强企业,颁发“工业强县功勋企业”,并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对上年度分行业综合评价得分前5名的规上制造业企业,评为县“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对获得省级、市级、县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每个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

2.激励企业提升效益。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超过350万元且不低于上年度的工业企业(含除水电企业外的资源类企业)进行分档奖补: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达到35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铜鹤”,奖补20万元;70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银鹤”,奖补4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金鹤”,奖补100万元。该奖补与青招委2022〕5号文件第2条本地成长型企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3.鼓励企业产出上台阶。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补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补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

4.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新上规企业给予分档奖补:在3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在6月底前或首次销售之日起4个月内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在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9月份以后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年度小升规企业(除已享受上规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

5.推动企业做专做精。对首次评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期满复核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6.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二、推动创新强工

7.推进创新平台提升。对经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8.提升工业设计能力。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万元,对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给予50%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参加国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大赛活动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当年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推动产品创新升级。对新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补;对省级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首台套”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3万元,每个企业当年奖补上限12万元;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0.鼓励企业强化合作。对取得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合格供应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对取得API6A、API6D、欧盟CE、船级社认证的,给予每项认证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取得SIL3、型式试验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补8万元;对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11.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创优。对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运营机构申报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专项用于小微园区改造提升。

三、突出招大引强

12.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其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8%给予一次性奖补,在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评审,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高新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类型项目可参照本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积极鼓励企业申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对成功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奖补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

13.支持重大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以及入选国家“海外引才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市“绿谷精英”、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创业类项目在我县成立的制造业企业在我县竞买工业用地的,自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次月起,在24个月后的6年内,当年亩均效益达到约定标准的,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环比增长超5%以上部分给予前3年100%、第4至6年70%奖补。对上述企业在我县租用厂房的,自首次报税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厂房租金补贴、水电补贴,每年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5万元。

14.支持优质企业提容增效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申请改(扩)建项目(不包括违法补办)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后对生产性建筑新增面积一次性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补(生产性建筑新增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的不予奖补)。每宗工业用地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多宗工业用地的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综合评价A类的规上企业在我县竞买工业用地的,自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次月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在18个月、24个月后的6年内,以企业新取得土地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环比增长超5%以上部分给予前3年100%、第4至6年70%奖补。

四、推进转型升级

15.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年度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当年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给予分档奖补,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的奖补比例分别为10%、15%、18%;对属于战略性新兴、高新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类型的技改项目,奖补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补500万元。

16.推广工业机器人应用。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的,再给予设备购置款20%的奖补,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补500万元。

17.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当年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30%的奖补,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补500万元。对通过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对获省级未来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如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再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18.鼓励企业绿色节能发展。对完成年度节能降耗考核任务且年工业增加值能耗较上年度同比下降5%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首次列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含自愿交易)、创成“无废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当年度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20万元。

19.支持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对创建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年度考核前2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1万元。

20.推动闲置空间“腾笼换鸟”。对在县域范围内整体购入闲置空间(包括闲置土地和闲置厂房)用于制造业生产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2%奖补给购买企业:规上企业需在购入闲置空间年度销售收入提高15%以上;新引进的企业需在购入闲置空间两年内上规。

21.激励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对亩均效益突破10万元以上或上规的低效工业企业,给予“亩均成长之星”称号,并按首次突破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环比增长额的30%奖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2.支持优质小微企业成长。对入驻省备案小微企业园的综合评价A、B类企业,分别按房租发票金额的20%和10%给予厂房租赁奖补,奖补期限不超过三年。已享受小微园租金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补。

五、发展数字经济

23.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速达10%且最近两年累加增速高于20%的,当年销售收入增速达15%且最近两年累加增速高于25%的,分别奖补10万元、15万元,新上规、小升规企业首年不享受增速奖补。

24.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及深度上云。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省级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5.鼓励企业提升数字创新能力。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通过软件产品检测的,当年给予每个软件产品奖补1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首次通过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企业,认证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

26.鼓励企业提升信息化应用对企业采用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MES(制造执行系统)、PLM(产品周期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软件投资额20万(含)以上,给予实际采购软件投入25%的奖补,每个企业单项累计奖补最高200万元

27.鼓励小微企业园数字化提升。对列入省备案小微企业园开展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以及软件投入的4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示范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六、强化要素保障

28.推动企业管理素质提升。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对规上企业高管参加省市县主管部门组织的高级研修班等继续教育的按照学费50%进行财政资金奖补,每个企业每年限额1人,奖补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由党委、政府部门组织(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同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培训费用(交通、住宿及培训费)50%奖补,且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每个企业每年限额3人次。

29.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进行融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从1.5%降至0.5%,优惠的担保费用由县财政补贴。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再给予奖补:综合评价A类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奖补,综合评价B类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30%给予奖补,综合评价C、D类企业不予奖补。

30.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措施。支持综合评价A、B类企业申报本《意见》中各类荣誉和奖补;综合评价C类企业且当年度销售收入增速10%以上的,可享受本《意见》中各项奖补;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中各项奖补

七、其他

1.本《意见》中所涉及的企业奖补适用在我县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资源性企业不享受奖补政策(第2、3、4、18条除外),国资控股的企业不享受资金奖补;集团企业各项奖补以集团公司的工业部门进行统一核算;新办企业投产第一年暂不作地方综合贡献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要求;年度上规企业不执行第30条差别化财政措施。

2.本《意见》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明确注明不同时享受的除外);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遵循“凡获得奖补扶持的企业,其获得的奖补扶持总额不得超出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第4、11、12、13、14、16、17、18、19、26、27、28条除外);企业同时享受多项奖补的,优先兑付不受地方综合贡献限制的奖补,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有结余的用于兑现其他奖补。

3.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当年度不享受本《意见》:(1)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级及以下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次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企业;(2)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违法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的企业。

4.本《意见》自2024年2月23日起施行,2024年度奖补参照本《意见》执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22〕9号)同时废止。其他现有工业奖补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新政策规定,亦作相应调整。


 

 

一、投资类奖补按如下规则执行

1.申请技改奖补的,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完成备案登记,备案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2.申请技改奖补的设备,原则上是当年度购置的(以发票时间为准)。同一设备跨年度开票的,可于第二年一并申报。

3.申请技改奖补的设备包括生产设备(软件),但不包括土建、办公用品、运输工具、供电供气设备、原材料、易耗件人工费等非生产直接相关设备,不包括二手转让设备。

4.申请投资类奖补的企业应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设备清单、设备合同、设备发票、支付凭证、现场设备照片、备案表以及承诺书等。

5.没有在统计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的项目,不享受投资奖补。

信息系统奖补按如下规则执行

1.信息系统包括以下重点领域:(1)研发设计信息化: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2)产品信息化:产品溯源系统、产品远程维修服务系统、数字控制系统等。(3)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制造执行系统(MES)、柔性制造系统(FMS)、集散控制系统(DCS)。(4)经营管理信息化: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

2.应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软件清单、软件发票、购置合同等。

3.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县经济商务局报备。

相关名称定义

1.上市包括境内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市场;资源类企业包含涉矿砂石料、矿产纯采选、水电企业。

2.关于亩均效益、地方综合贡献的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

3.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年度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由税务部门提供数据。

4.实际投资额是指取得发票并实际完成支付的不含税合计金额。

5.低效工业企业是指列入年度低效工业企业清单的企业。

6.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库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范畴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畴内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高端装备制造业统计范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4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工业倍增行动,集成政策资源,推动我县生态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做强做优

1.开展优企名企评选。对年度产值前20名的规上制造业企业,颁发“工业企业20强”;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含,下同)、当年度增速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两年累加增速不低于20%的20强企业,颁发“工业强县功勋企业”,并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对上年度分行业综合评价得分前5名的规上制造业企业,评为县“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对获得省级、市级、县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每个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

2.激励企业提升效益。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超过350万元且不低于上年度的工业企业(含除水电企业外的资源类企业)进行分档奖补: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达到35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铜鹤”,奖补20万元;70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银鹤”,奖补4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颁发“金鹤”,奖补100万元。该奖补与青招委2022〕5号文件第2条本地成长型企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3.鼓励企业产出上台阶。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补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补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

4.鼓励企业上规升级。对新上规企业给予分档奖补:在3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在6月底前或首次销售之日起4个月内实现月度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在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9月份以后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年度小升规企业(除已享受上规奖补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

5.推动企业做专做精。对首次评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期满复核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6.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二、推动创新强工

7.推进创新平台提升。对经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8.提升工业设计能力。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万元,对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给予50%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参加国际、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大赛活动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当年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推动产品创新升级。对新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补;对省级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首台套”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给予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3万元,每个企业当年奖补上限12万元;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0.鼓励企业强化合作。对取得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合格供应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对取得API6A、API6D、欧盟CE、船级社认证的,给予每项认证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取得SIL3、型式试验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补8万元;对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11.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创优。对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30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运营机构申报创建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优秀运营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专项用于小微园区改造提升。

三、突出招大引强

12.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其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的18%给予一次性奖补,在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评审,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高新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类型项目可参照本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积极鼓励企业申报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对成功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奖补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

13.支持重大项目招引。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公司,以及入选国家“海外引才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市“绿谷精英”、省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创业类项目在我县成立的制造业企业在我县竞买工业用地的,自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次月起,在24个月后的6年内,当年亩均效益达到约定标准的,按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环比增长超5%以上部分给予前3年100%、第4至6年70%奖补。对上述企业在我县租用厂房的,自首次报税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厂房租金补贴、水电补贴,每年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5万元。

14.支持优质企业提容增效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申请改(扩)建项目(不包括违法补办)的,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后对生产性建筑新增面积一次性给予150元/平方米的奖补(生产性建筑新增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的不予奖补)。每宗工业用地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多宗工业用地的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综合评价A类的规上企业在我县竞买工业用地的,自取得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次月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在18个月、24个月后的6年内,以企业新取得土地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环比增长超5%以上部分给予前3年100%、第4至6年70%奖补。

四、推进转型升级

15.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年度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其当年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给予分档奖补,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以上的奖补比例分别为10%、15%、18%;对属于战略性新兴、高新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类型的技改项目,奖补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1%。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补500万元。

16.推广工业机器人应用。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的,再给予设备购置款20%的奖补,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补500万元。

17.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当年生产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30%的奖补,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补500万元。对通过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对获省级未来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如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再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18.鼓励企业绿色节能发展。对完成年度节能降耗考核任务且年工业增加值能耗较上年度同比下降5%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首次列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含自愿交易)、创成“无废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当年度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通过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20万元。

19.支持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对创建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年度考核前2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一级)、省级(二级)、市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1万元。

20.推动闲置空间“腾笼换鸟”。对在县域范围内整体购入闲置空间(包括闲置土地和闲置厂房)用于制造业生产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2%奖补给购买企业:规上企业需在购入闲置空间年度销售收入提高15%以上;新引进的企业需在购入闲置空间两年内上规。

21.激励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对亩均效益突破10万元以上或上规的低效工业企业,给予“亩均成长之星”称号,并按首次突破年度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环比增长额的30%奖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2.支持优质小微企业成长。对入驻省备案小微企业园的综合评价A、B类企业,分别按房租发票金额的20%和10%给予厂房租赁奖补,奖补期限不超过三年。已享受小微园租金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补。

五、发展数字经济

23.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速达10%且最近两年累加增速高于20%的,当年销售收入增速达15%且最近两年累加增速高于25%的,分别奖补10万元、15万元,新上规、小升规企业首年不享受增速奖补。

24.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及深度上云。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省级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5.鼓励企业提升数字创新能力。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通过软件产品检测的,当年给予每个软件产品奖补1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首次通过ISO20000(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企业,认证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

26.鼓励企业提升信息化应用对企业采用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MES(制造执行系统)、PLM(产品周期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软件投资额20万(含)以上,给予实际采购软件投入25%的奖补,每个企业单项累计奖补最高200万元

27.鼓励小微企业园数字化提升。对列入省备案小微企业园开展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以及软件投入的4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示范区,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六、强化要素保障

28.推动企业管理素质提升。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对规上企业高管参加省市县主管部门组织的高级研修班等继续教育的按照学费50%进行财政资金奖补,每个企业每年限额1人,奖补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由党委、政府部门组织(推荐)赴国(境)外交流协同培训活动的,给予每人综合培训费用(交通、住宿及培训费)50%奖补,且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每个企业每年限额3人次。

29.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进行融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从1.5%降至0.5%,优惠的担保费用由县财政补贴。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再给予奖补:综合评价A类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奖补,综合评价B类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30%给予奖补,综合评价C、D类企业不予奖补。

30.实施差别化财政扶持措施。支持综合评价A、B类企业申报本《意见》中各类荣誉和奖补;综合评价C类企业且当年度销售收入增速10%以上的,可享受本《意见》中各项奖补;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中各项奖补

七、其他

1.本《意见》中所涉及的企业奖补适用在我县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资源性企业不享受奖补政策(第2、3、4、18条除外),国资控股的企业不享受资金奖补;集团企业各项奖补以集团公司的工业部门进行统一核算;新办企业投产第一年暂不作地方综合贡献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要求;年度上规企业不执行第30条差别化财政措施。

2.本《意见》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明确注明不同时享受的除外);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遵循“凡获得奖补扶持的企业,其获得的奖补扶持总额不得超出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第4、11、12、13、14、16、17、18、19、26、27、28条除外);企业同时享受多项奖补的,优先兑付不受地方综合贡献限制的奖补,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有结余的用于兑现其他奖补。

3.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当年度不享受本《意见》:(1)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为C级及以下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年内发生2次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企业;(2)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违法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的企业。

4.本《意见》自2024年2月23日起施行,2024年度奖补参照本《意见》执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22〕9号)同时废止。其他现有工业奖补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新政策规定,亦作相应调整。


 

 

一、投资类奖补按如下规则执行

1.申请技改奖补的,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完成备案登记,备案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2.申请技改奖补的设备,原则上是当年度购置的(以发票时间为准)。同一设备跨年度开票的,可于第二年一并申报。

3.申请技改奖补的设备包括生产设备(软件),但不包括土建、办公用品、运输工具、供电供气设备、原材料、易耗件人工费等非生产直接相关设备,不包括二手转让设备。

4.申请投资类奖补的企业应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设备清单、设备合同、设备发票、支付凭证、现场设备照片、备案表以及承诺书等。

5.没有在统计局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的项目,不享受投资奖补。

信息系统奖补按如下规则执行

1.信息系统包括以下重点领域:(1)研发设计信息化: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2)产品信息化:产品溯源系统、产品远程维修服务系统、数字控制系统等。(3)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制造执行系统(MES)、柔性制造系统(FMS)、集散控制系统(DCS)。(4)经营管理信息化: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

2.应提交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含软件清单、软件发票、购置合同等。

3.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县经济商务局报备。

相关名称定义

1.上市包括境内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市场;资源类企业包含涉矿砂石料、矿产纯采选、水电企业。

2.关于亩均效益、地方综合贡献的细则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

3.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年度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由税务部门提供数据。

4.实际投资额是指取得发票并实际完成支付的不含税合计金额。

5.低效工业企业是指列入年度低效工业企业清单的企业。

6.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库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范畴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畴内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为高端装备制造业统计范畴内的。

青政办发〔2024〕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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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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