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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潘福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索引号: 573961204/2023-128606 发布机构: 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4-01-16 11:54:00

潘福强,男,汉族,1983年4月出生,浙江永嘉人,本科文化程度,2009年6月参加工作,201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任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湖中队干部(试用期);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任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级科员;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任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温溪中队副中队长、一级科员;2023年2月任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瓯南中队副中队长、一级科员。

经审查,潘福强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2023年4月10日21时,潘福强驾驶浙C329VF号小型轿车行至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公路晋祥大厦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30mg/100mL。次日,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潘福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潘福强本人亦予承认。

潘福强身为中共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潘福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23年9月25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本级党组和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

2023年9月25日

综(2023)19号关于给予潘福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1).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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