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中学
发布时间: 2024-01-11 10:37:11    文章来源: 青田县教育局 点击数:  作者:   

学校类别:高中

学校性质:公办

联系电话:0578—6909007

学校简介

浙江省青田县中学(简称青田中学)为全日制高级中学,主要承担高中阶段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和学历教育工作。青田中学创办于1939年春,前身为“青田县战时初中学生补习学校”,先后易名为“青田简师”“青田县立中学”“青田县初级中学”“五七中学”,1977年定为现名。青田中学于2004年被评为浙江省一级重点中学,2014年被评为第一批浙江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2023年被评为浙江省现代化学校。

2002年,青田中学从鹤城太鹤山下整体搬迁至油竹雅岙,校园占地面积200多亩,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现有51个教学班,2000多名学生,224名教职工,其中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明远教育奖”获得者、省特级教师、省“春蚕奖”获得者、省市师德楷模、省市优秀教师、省市教学名家名师等各级各类优秀教师180余人。

青田中学秉持“大气培育大器、开放成就多元”的办学理念,树立“具备核心竞争力、全球视野、多元发展的现代化江南名校”办学目标和“文明高尚的现代人、文化多元的世界人、开拓进取的未来人”育人目标,构建“个性化教育、全球化视野、多元化发展”希望教育课程体系,在课程改革与个性化发展上进行大胆的探索实践,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了跨域式提升,最终探索出一条县域普通高中特色发展之路。学校荣获浙江省示范中小学家长学校、浙江省卫生先进单位、浙江省国防教育先进单位、浙江省教师发展示范学校、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一级站、浙江省教科研先进集体、丽水市模范集体、“丽水之干”模范集体、丽水市教育提质工作突出贡献集体等荣誉。

近年来,青田中学实施“两个优化”,强化题库建设,积极推进精准教学;高考一段线(特殊控制线)上线人数从2007年到2023年的288人,16年一段上线人数增长了超15倍,连续10年保持全市前三。

青田中学不忘立德树人之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之使命,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现代化江南名校。

学校章程

浙江省青田县中学章程

(2020年11月2日经第十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讨论,2021年7月8日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7月9日经青田县教育局审核,2021年8月30日经青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8月30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抗战初期,时局动乱,为资济救助失学青年,1939年春成立“青田县战时初中学生补习学校”,选址太鹤山下天妃宫,邢弼任首任校长,4月6日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是为青田中学前身。1941年7月更名为“青田县私立芝田战时初中学生补习学校”,公推叶焕华为董事长,县长翁柽兼任校长。聘请生物学家贾祖璋为校务主任。1942年2月,学校更名为“青田县立简易师范”。1949年9月,更名为“青田县立中学”。1950年4月,“青田县私立阜山初级中学” 并入。1955年3月,更名为“浙江省青田县初级中学”。1956年9月,“青田县私立石门初级中学”并入。1956年9月,更名为“浙江省青田县中学”。1964年,“青田华侨中学”高中部并入。1970年,“民办鹤城初级中学”并入。1970年,更名为“青田城镇五•七中学”。1971年,更名为“青田县五•七中学”。1977年,恢复“浙江省青田县中学”校名。2002年8月整体搬迁到油竹雅岙,附设“青田县外国语学校”(2013年7月撤销)。2004年12月23日,学校通过省一级重点高中评估。2014年4月10日,学校被评为“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障学校科学、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省青田县中学(简称青田中学)。英文名:Qingtian High School of Zhejiang。学校处所为: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村312号。

第三条  学校是青田县教育局举办,经中共青田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青田中学开办资金729万元,由青田县教育局出资。

第五条  青田中学办学宗旨及核心文化:

办学理念:大气培育大器、开放成就多元。

办学目标:具备核心竞争力、全球视野、多元发展的现代化学术高中。

育人目标:培养适应未来发展的侨乡人才,即文明高尚的现代人、文化多元的世界人、开拓进取的未来人。

青中精神:大气  开放  坚韧  创新

特色品牌:希望教育

校训:团结  勤奋  务实  创新

校风:大气  开放  人文  和谐

师风:厚德  博学  求是  奉献

学风:勤学  善思  笃行  进取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三年制普通高中教育。

第七条  学校行业管理部门为青田县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青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青田县教育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任免学校领导干部;

(三)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四)监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青田县教育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指导学校开展教职工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五)审核学校章程草案;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青田县教育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对学校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劳动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绩效奖励权: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八)申诉表达权: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学校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践行学校宗旨,维护学校利益;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共青田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  校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党员大会是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委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委内通报,听取党委的意见建议,接受党委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校党委发现学校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校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1人,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党委委员若干名,协助书记分管相关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4名。校长是学校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开展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女工委、共青团等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副校长、处(室)主任、工会主席、校监会主任、团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由校长主持并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日常校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主要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学校办学宗旨、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食堂管理委员会,教职工、家长代表组成,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定期公布账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务监督委员会。校监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审核权和调查权。主要负责对学校财务报告、信访举报、制度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校长、副校长在核定的职数内,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校长、副校长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九条  校长、副校长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县教育局的考核和本校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内设机构共8个,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党办)

负责党务日常工作和行政日常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发展规划、督导评估、行政事务、组织人事、对外联络、计划总结、宣传、信访、档案等工作。

(二)教务处

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学管理、招生、学籍管理、考试评价、学分认定、素质评价、学生档案等工作。

(三)教科处

负责教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学改革、课程管理、教育科研、教研活动、教师培训、教研组建设等工作。

(四)政教处

负责学生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德育、思想政治教育、学生行为规范、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安全、平安综治、消防、应急管理、家长学校、校园文化、班主任队伍建设、值周值日、寝室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

(五)总务处

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建设规划、基本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校舍维修、设施设备维护、物资物品采购、校园绿化、学校食堂、校园超市、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

(六)考试研究中心

负责考试研究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高考政策研究、高考命题研究、题库建设、三位一体招生研究等工作。

(七)信息技术处

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信息技术建设规划,计算机房、录播教室、实验室、学科教室的维护和管理,学校网站的管理,图书管理、教师信息化教学培训等工作。

(八)体艺卫处

负责体育、卫生、艺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体育、卫生、艺术、疾病防控、心理健康等工作。

第三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校内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县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县教育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委员会和党委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县教育局审核;

(五)审核后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和县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因教育布局调整等原因需终止办校的,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田中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招生范围:青田县域学籍或户籍,特殊类型招生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学校地址: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村312号

邮编:323900

联系电话:0578—6909007


收费标准

高一:学费1800元/生/学期,代收费700元/生/学期,住宿费460元/生/学期,

合计2960元/生/学期。

高二:学费1800元/生/学期,代收费460元/生/学期,住宿费460元/生/学期,

合计2720元/生/学期。

高三:学费1800元/生/学期,代收费230元/生/学期,住宿费460元/生/学期,

合计2490元/生/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