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2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华侨捐赠是海外侨胞爱国爱乡、报效桑梓的具体行动,是华侨要素回流、参与青田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为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华侨捐赠工作,调动华侨关心支持家乡建设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华侨捐赠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2〕5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华侨捐赠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华侨捐赠概念
本意见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团体和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救灾、扶贫以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二、完善捐赠工作机制
(一)健全组织架构。建立县华侨捐赠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联系侨务工作)担任组长,县侨办、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侨联、县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侨办。县侨办统筹协调华侨捐赠管理工作,负责华侨捐赠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华侨捐赠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县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协调小组可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华侨捐赠工作情况。
(二)明确捐赠方式。建立青田县“世界青田人同心共富”公益项目库,由县侨办会同民政局,向全县各单位征集社会效益明显、符合本地实际的公益项目,经筛选后,择优录入公益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供捐赠人选择。捐赠人可从青田慈善公益项目库选择项目捐赠,也可自行决定捐赠的种类、数额、用途、方式和受赠人。
(三)规范受赠主体。县侨办可为捐赠人联系协调青田县慈善总会、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青田县红十字会等已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单位开展捐赠活动。县慈善总会、浙江青田之家公益基金会、青田县红十字会等已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受赠行为,配合做好受赠管理工作。
(四)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受赠单位要向同级侨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报告受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三、加强华侨捐赠管理
(一)确立华侨捐赠原则。坚持自愿无偿原则。捐赠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用途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受赠人收到捐赠财产后,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物)专用,及时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二)保障捐赠人权利。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对捐赠人提出的意见,受赠人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捐赠人可以委托或者指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捐赠人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由受赠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明确受赠人责任
1.加强备案管理。受赠人收到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受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受赠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县侨办备案,县侨办通过浙里办“数智侨务”应用等途径展示华侨捐赠情况。受赠人接受捐赠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备案的,由县侨办通知其限期备案。
2.捐赠工程项目管理。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赠人对工程项目的兴建和管理负责。但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合理,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3.落实定期报告。受赠人不得将受赠物资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确需改变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报告。受赠人应及时向捐赠人、县侨办和县民政局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四、健全华侨捐赠礼遇
县侨办应当根据备案情况和捐赠人的意愿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协调小组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侨界慈善明星”“侨界公益企业”奖牌,并可被邀请参加县人民政府举行的重大庆典或文化、教育、科技、经贸等活动,安排县领导与其会见等。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交纳有关规费和配套费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捐赠人依照本意见捐赠财产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1日起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