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丽环(青)责改〔2023〕23号
浙江钜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MA2A1CPK01,法定代表人:楼超,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港头村港寺路4号。
我厅(局)于2023年0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浙江钜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8000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经营范围、厂房布局、生产工艺等情况;
2.2023年5月3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年产8000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地址情况;
3.2023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8000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生产设备建设情况、环评审批情况、生产情况;
4.2023年6月7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年产8000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生产设备建设情况;
5.2023年6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8000吨紧固件迁扩建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项目建设时间、信访投诉等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及送达信息等的情况;
7.装卸搬运协议、不动产权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时间。
8.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证、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现场负责人基本信息、项目建设时间等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5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 厅(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厅(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