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23〕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3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青田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本县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推动质量强县建设,同时设立“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二)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4个;“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4个。
(三)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四)“质量奖”“创新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五)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专家参加。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二)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名单。
(三)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文件;
2.制订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专家评审、协调、指导工作;
3.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4.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5.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四)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五)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青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含3年);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应达到B档,其他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通告。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2.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四、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二)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三)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入围的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该组织确认。
(四)审查表决。评审办根据入围组织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各项评审结果,计算评审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将组织的相关材料提交评委会审查,评委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五)社会公示。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初选授奖名单。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对初选授奖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评审办应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六)审定批准。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及经费
(一)获奖组织由县政府发布通报,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首次获得“质量奖”的组织每家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创新奖”的组织每家奖励10万元。
(二)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质量奖”有效期为五年。获得“质量奖”的组织,自获奖年度起满四年可再次申请。获得“创新奖”的组织不受此限制,即获奖年度起满一年即可再次申请。
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奖励经费,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创新奖”的组织,再次获得“创新奖”的,授予证书和牌匾,不给予奖励经费,占当年奖项名额。
六、监督管理
(一)县评审办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报组织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
(三)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四)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青田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六)获奖组织获奖后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审办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七)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本办法自2023年8月24日起施行,《青田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1〕45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