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牵头实施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住房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指导或组织对建筑施工、房地产市场和人防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城镇管理基础设施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筑、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管理与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落实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落实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五)拟订和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拟订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推进城市化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全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 (七)拟订村镇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相关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八)制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监理造价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建筑市场制度和信用标准,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九)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建筑业技术政策,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创建工作。 (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镇减排工作。指导和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城市雕塑建设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全面推进基础设施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保障,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力,高质量推进城乡环境整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全面实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建设制度。深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审批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