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土地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青田县土地整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有效保障和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 号)、《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土地整治项目包含宜耕土地资源开发(以下简称“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旱地改水田(以下简称“旱改水”)、耕地质量等别提升(以下简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以下简称“永农集中整治”)等项目。
(二)土地整治应当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生态保护优先、质量第一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村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高效有序推进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永农集中整治等项目,缓解用地供需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田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青田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土地整治业务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职责分工
1.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整治的领导和重大问题协调等工作,受县政府委托组织项目的重大变更和竣工验收工作。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土地整治相关政策及年度计划;下达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变更、验收的指导和审查工作;督促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等。
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和验收前的审查工作,负责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项目立项、验收阶段报备入库、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评价、项目管理及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涉及废弃园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种植管护、新增耕地地力培肥的指导工作,督导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范围内的水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生农作物,旱地每年种植两季且至少种植一季粮油作物,做好种植验收评定和新增耕地“非粮化”处置等工作。
5.县林业局负责项目涉及林地审批、调整和林木采伐审批工作,负责新增林地的技术审查指导、造林验收、后续管护等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监管验收,负责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等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负责项目环评准入及项目环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决算审核,与建设单位结算项目资金等工作。
9.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应急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行政执法局等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单位职责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10.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初审、公示公告、政策处理、土地流转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工程监管、土地二次流转、耕种管护、地力培肥等工作。
11.县农业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旅投公司”)为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负总责,具体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组件报批、资金筹措、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程资金管理、工程变更管理、组织初验、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新增耕地报备组件、土地二次流转、耕种管护、地力培肥等工作。
12.测量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等相关中介服务单位依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定。其中,项目实施前现状测量、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耕地质量评定等单位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测量、土壤检测、竣工决算等其他涉及土地整治中介服务单位由农旅投公司确定。
三、项目立项
(一)立项选址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有关规定。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土地应当权属明晰、无争议;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1.垦造耕地要求立项前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未利用地、园地、河流水面、滩涂等非耕地,垦造耕地与周边耕地连片规模达10亩以上,且已取得项目区土地流转5年以上协议;
2.“旱改水”要求立项前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旱地,以及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地类且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旱地的地块,“旱改水”地块水源为稳定的自流水,改造水田与周边水田连片规模达10亩以上,且已取得项目区土地流转5年以上协议。
3.建设用地复垦要求立项前最新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建设用地,且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建设用地,复垦地块不小于0.1亩,复垦耕地的地块要求交通便利、与周边耕地连片、坡度25度以下、单块复垦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
4.永农集中整治要求耕地集中连片,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工程设施完善,适宜机械化、规模化粮食生产,且整治后集中连片耕地不少于500亩,各地块坡度在15度以下,或需通过整治实现地块坡度不超过15度。
5.土地整治项目应该符合的其他情形。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垦造耕地、“旱改水”和永农集中整治等其他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
(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3)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4)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除外;
(5)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二)立项程序
1.项目踏勘。农旅投公司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指标需求情况筛选符合条件的地块,邀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行政村、土地承包权人对地块进行选址踏勘,踏勘后认为符合选址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对涉及地块进行政策处理。
2.公示申报。乡镇(街道)完成政策处理工作后,对拟同意实施的地块在项目所在行政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7个自然日后,乡镇(街道)向农旅投公司提交公示材料、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土地流转协议、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村经济合作社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等相关材料,并由农旅投公司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立项申请材料。
3.部门审查。公示无异议且申报资料齐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项目选址进行审查,签署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县政府同意。
4.方案编制。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同意后,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中介服务单位开展现状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等。
5.评审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成员单位的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等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确定项目投资规模。
6.立项。论证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农旅投公司共同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在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否则不予立项。
四、项目实施中的管理
(一)实施主体。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由农旅投公司负总责。
(二)实施模式。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的要求,执行公告制、招标制、合同制、法人制、监理制和审计制等项目管理制度。其中,施工项目控制价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发包或者邀请发包方式进行交易;施工项目控制价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采用公开发包方式进行交易。
(三)实施监管。县自然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土地整治项目行业监管,督促农旅投公司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旅投公司应指定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加强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乡镇(街道)应指定联村领导干部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四)土质保障。为切实提升耕地质量,垦造耕地、“旱改水”、建设用地复垦耕地的项目需在项目施工前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方案,优先对项目周边储备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再利用。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剥离的耕作层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剂优先使用于土地整治项目。
(五)实施周期。土地整治项目应在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后半年内动工,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工程延期,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六)项目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资金变化幅度在10%且50万元以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批准;资金变化幅度在10%或5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授权的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项目验收
(一)竣工初验。项目工程建设完工后,由农旅投公司委托中介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和土壤检测,并组织乡镇(街道)、土地权属单位(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开展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初验合格的,由农旅投公司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县级验收。
(二)县级验收。竣工初验合格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并出具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项目竣工资料齐全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查,认为项目达到验收条件的出具县级验收意见,并报领导小组下达项目验收批复。
(三)复核报备。项目经县级验收合格并落实种植管护后,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规定报市级、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抽查复核验收。省市抽查复核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变更中对验收范围的地类进行变更,并在省级、部级项目备案系统中进行项目备案、举证。
六、后续管护
(一)资料移交
项目通过报备入库后,县自然资源局将验收为耕地、园地的项目清单、图件及相关资料移交县农业农村局,将验收为林地的项目清单、图件及相关资料移交县林业局。
(二)耕种管护
1.为加强地力培育,防止新增耕地抛荒、“非粮化”,由农旅投公司作为耕种管护的主体,筹措并安排地力培肥资金和耕种管护补助资金、落实具体的管护职能和耕种任务。
2.农旅投公司应建立健全长效种植管护各项制度和举措,落实耕种利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书,依法保护耕地,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进行种植利用,切实发挥耕地效益。项目验收入库后须连续落实耕种3年,其中水田验收后每年必须种植一季水稻、莲藕、茭白、菱角等水生农作物,冬季种植紫云英等绿肥作物;旱地验收后每年必须种植两季,要求深耕、开沟起垄、清理碎石,其中至少一季种植一年生的粮油作物。
七、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1.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折抵指标有偿调剂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省级垦田造地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2.由农旅投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政策性贷款、商业贷款等方式筹措投资,用于项目前期、政策处理、项目建设等。后续管护资金列入县政府年度预算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二)指标调剂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项目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单位按调剂价向农旅投公司有偿调剂。其中,数量指标按15万元/亩,水田指标按25万元/亩,产能指标按5万元/百公斤的标准进行调剂。指标调剂款由农旅投公司统筹用于支付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处理费、报批规费、中介服务费、施工费、工作经费等其他项目建设产生的费用和从外县调入指标产生的费用。
(三)建设费用。土地整治项目政策处理费和乡镇(街道)、村工作经费实行乡镇(街道)总包干。其中10%总包干费用由农旅投公司核定给所在村级集体用于集体土地流转,结余部分作为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其余90%总包干费用由农旅投公司核定给乡镇(街道)用于政策处理,结余部分作为乡镇(街道)工作经费。
1.青苗、地上附着物的政策处理费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纳入垦造水田和“旱改水”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实施统一平整开发的原有水田),政策处理费从工作经费中支付。
2.垦造耕地、旱改水项目的乡镇(街道)、村级工作经费实行包干,按验收核准新增耕地(水田)面积每亩分别按垦造水田3.5万元/亩、垦造旱地3万元/亩、旱改水2万元/亩给予乡镇(街道)补助(旱改水实施过程中有土地合并的部分参照垦造旱地3万元/亩标准)给予乡镇(街道)补助(开发水田项目,原有水田纳入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实施统一平整开发的,其原水田面积的包干工作经费按新增耕地补助标准执行)。
3.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乡镇(街道)、村级工作经费实行包干。其中,项目立项前因异地转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大搬快聚、自然灾害等原因已提前拆除房屋的,复垦后按验收核准新增入库的,分别按水田13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园地或其它农用地7万元/亩支付包干费用;项目立项前有建筑物(包括坍塌房屋或灾毁后的宅基地)但未享受搬迁政策补助的,复垦后按验收核准新增入库的,分别按水田39万元/亩、旱地30万元/亩、园地或其它农用地21万元/亩支付包干费用。
建设用地复垦地块内无房屋(含附属建筑物)的空地部分,按照8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费用从工作经费包干费列支。
4.耕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整治项目的乡镇(街道)、村级工作经费实行包干,按验收核准的耕地面积每亩给予乡镇(街道)3000元补助。
5.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耕地,3年管护期内每年耕种管护补助应不低于1500元/亩。
乡镇(街道)、村工作经费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后续种植情况,由农旅投公司分年度按比例支付。项目红线范围内政策处理到位、达到进场施工条件的,支付至总包干费用总额的70%;项目落实耕种并通过省市抽查复核验收和备案入库后,全额支付包干费用。项目未实施或实施后未能通过省市核准的,预拨包干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从乡镇(街道)预算经费中扣回返还农旅投公司。
(四)其他费用
1.土地整治项目占用园地、林地、河流水面、滩涂等,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交纳的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整治成本。
2.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等相关部门产生的中介服务费用按实向农旅投公司申请划拨。
3.因土地整治项目情况特殊,导致项目政策处理费和乡镇(街道)、村工作经费无法全额保障乡镇(街道)项目相关费用支出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经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农旅投公司按实际费用差额予以补足给乡镇(街道),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整治成本。
八、绩效考核
(一)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效推进项目实施,将此项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过程性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综合考核有关规定制定。
(二)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领导干部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先行先试,勇于探索,敢为人先。允许在探索性改革试验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属于不可抗拒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等的予以容错免责。对工作执行不力、推诿扯皮甚至临阵退缩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提醒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或者降免职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涉及的指标调剂价、耕种补助和工作经费等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商县财政局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8日起实施,《青田县垦造耕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办法》(青政办发〔2017〕48号)、《青田县“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青土整〔2016〕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青政发〔2023〕28号.pdf青政发〔2023〕2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