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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3-12012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3-07
文号: 青政发〔2023〕2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0-2023-0002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10 16:04:44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人民政府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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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3/3/10/art_1229373770_2469561.html

修改: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3/11/13/art_1229428207_2495746.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村级留用地)是指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规定为被征地村安排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用地。根据村实际情况,也可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二、县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是村级留用地和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村级留用地指标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核算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审核二、三产业村级留用地供地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与监督;乡镇(街道)负责指导村级留用地具体实施、留用地的选址、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等工作。县建设、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村级留用地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其直接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村级留用地的政策处理工作由村集体组织开展,所需资金(包括报批规费、征地或收储补偿安置费用、前期开发费用等)原则上由村集体自筹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留用地指标,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讨论决定。

五、被征收土地安排作为村级留用地和村集体项目用地的,不核定留用地指标和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六、村级留用地原则上安排在本村范围内,本村土地不能安排的,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七、留用地指标(以下简称留实地)的利用必须依法依规,利用方式需报县政府批准。

八、征收集体土地产生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纳入征地成本。留实地的,按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方式纳入征地成本。

九、一类、二类征地区片范围内按照报批征收农用地面积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或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三类征地区片范围内按照报批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面积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或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按第九点确定面积的10%核定。

留实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按第九点确定面积的7%核定,不再分摊城镇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

十一、私人建房一级控制区内的,实行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私人建房一级控制区外的,实行留实地或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方式。

十二、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见附件1,土地级别范围详见附件2(若有调整,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十三、村级留用地位置原则上安排在本村被征收地块同级区域内。需要安排在本村不同级区域内的,按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比例折算村级留用地指标。

村级留用地位置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具体位置由乡镇(街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十四、留实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主要用于村集体项目建设,不得将村级留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不得将二、三产业村级留用地物业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村级留用地指标开发建设,应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产业导向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

十五、对用于二产开发建设的安置留地,要在开发区、园区或工业功能区块内予以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出租方式与开发区、园区或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以出租厂房等物业或以收取固定收益的方式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十六、对用于三产开发建设的安置留地,可安排用于村镇农贸市场、敬老院、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但不得用于开发建设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

十七、对因政府实施经营性用地出让涉及村级安置留地的,应予以征收。回购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商业、办公用房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现安置留地返还收益的“物业化”不动产权证中明确回购的商业、办公用房属于集体三产,不得擅自转让。若因经营等原因需要转让的,经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地上建筑物重置评估价予以补偿;土地不予补偿或按划拨成本价予以补偿

十八、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且拟撤村建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县政府批准,可按照拆旧建新的原则将安置留地用于统建、联建农民公寓,逐步实现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相挂钩的目标,进一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

十九、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不得进入或变相进入房地产开发领域,包括产权式酒店、公寓式住宅或变相的产权式公寓住宅等。

二十、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十一、被征收报批地块完成土地交付或供地后,可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或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二十二、实地开发利用程序:

(一)乡镇(街道)根据村集体的要求,编制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应包括:开发方式、留用地指标面积、留用地区块位置、涉及回购的明确回购建筑面积,回购价格

(二)开发利用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征收中心、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县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批准方案组织开发利用。

二十三、申请建设农民公寓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上报农民公寓建设方案、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和经公示后的建房对象名单。

农民公寓建房对象以户为单位,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

(二)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建设方案和建房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审批

(三)审批结果报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二十四、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审批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形成会议决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审批表》(附件3),经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征收中心或项目业主单位支付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346日起施行。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1458号)、《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青政办发〔201651号)同时废止,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标准

2.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土地级别范围图

3.青田县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审批表

青政发〔2023〕20号(已修改).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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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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