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2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城中村改造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推进城市化进程,保护城中村改造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21〕7号)、《青田县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试行)》(青政办发〔2021〕6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青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我县私人建房一级控制区的村庄改造,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改造是指城市发展过程中,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私人建房一级控制区村庄的房屋、土地连片有序的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开发利用。
三、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自愿改造、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开发建设。
四、县人民政府负责城中村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开发利用。
县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办,设在县征收中心)。
县征收中心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事务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征收、政策指导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转用征收(含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审核开发方案、土地开发利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城中村改造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城中村政策处理、编制补偿安置及开发方案等工作。
建设、水利、农业农村、财政、林业、公安、司法、执法、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本办法,互相配合,积极做好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城中村改造实施程序根据土地权属,分别按照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实施。
六、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权属,分别按照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政策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无房户(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并且享受农村社员待遇,具有建房资格但本村没有住房的农户),原则上给予公寓安置(安置标准为1-2人户按建筑面积45-50㎡安置,每增加1人增加安置建筑面积20㎡),也可以保留建房审批资格,到可审批的地点,按照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审批建设。被征收对象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未达上述标准的,可按上述标准安置。所有被征收人安置后不再保留私人建房审批资格。
八、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应适当配置村集体保障住房,具体数量及回购价格在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中明确,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的,收回被骗补偿安置资金,并由征收人建议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城中村征收部门、实施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监委给予政务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十四、在本办法实施前私人建房一级控制区内已经县人民政府核定旧村范围但未完成政策处理的继续限期实施,逾期不实施的予以终止。本办法出台之后,私人建房一级控制区内不再适用《青田县旧村改造暂行办法》。
十五、本办法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