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做好人大侨务工作,密切人大代表与青田籍海外侨民的联系,实现“联系群众不留死角、为民服务全面覆盖”,推动解决侨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增进民生福祉,经青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建立青田县人大代表联系海外侨民工作制度(试行)。 第二条 青田县人大代表联系海外侨民工作制度是指建立县人大代表与海外侨民联络员“一对一”或“多对一”联系机制,确定部分县人大代表与海外侨民联络员进行常态化、制度化联系联络。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海外侨民联络员,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扫代表码等多种方式,保持经常性的交流沟通。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海外侨民联络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主要是了解海外侨民的呼声诉求,听取海外侨民的意见建议,找准海外侨民“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在联系海外侨民中收集听取的建议、意见,按照人大代表联络站意见处理工作流程,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各街道工委负责处理和交办,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海外侨民反馈。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县人大代表联系海外侨民工作专题报告。 第七条 结对县人大代表工作职责: (一)向海外侨民联络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收集、了解海外侨民的诉求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海外侨民的意见和要求。要善于从海外侨民反映的问题中,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结合代表自身优势,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的作用,为海外侨民提供有效帮助,努力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第八条 海外侨民联络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爱国爱乡; (二)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并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四)有较好的文化素质,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五)海外侨民联络员应当是青田籍华侨,在住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 第九条 海外侨民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向青田籍海外侨民宣传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传递国内的正能量信息; (二)积极与住在国的青田籍侨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收集海外侨民对青田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意见; (三)积极与结对的县人大代表联系沟通,及时反馈相关建议意见,为青田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条 结对的县人大代表和海外侨民联络员由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各街道工委推荐,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民宗侨工委会同县委统战部、侨联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建议名单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与海外侨民联络员结对联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对结对人员进行调整。结对的县人大代表和海外侨民联络员,如不积极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及时调整更换。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海外侨民联络员在中国境内的,可根据《关于邀请华侨列席青田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办法》,优先邀请部分海外侨民联络员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完善县人大代表联系海外侨民工作的激励机制,将联系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基层单元的年终考核以及结对县人大代表的年度履职考评,并每年选树一批优秀海外侨民联络员;要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人大代表密切联系海外侨民事迹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任工委、民宗侨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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