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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3-12627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22 10:39:28
文号: 青政办发〔2023〕3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23-0016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22 10:39:28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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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3/11/22/art_1229373770_2497115.html

青政办发〔2023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

实施意见

 

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传承的协调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青田县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历史建筑,指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三、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社会参与原则。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实施历史建筑统筹管理工作包括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告知、挂牌测绘建档、保护使用导则编制、活化利用等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统筹纳入到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中。

财政局负责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资金统筹保障工作,资金用于其挂牌测绘建档、导则编制、维护修缮、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产权置换等相关工作。

文广旅体局、县发改局、民政局、民宗局、县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执法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普查申报、维修、现场保护以及标志牌设立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村(社区)组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等工作。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规定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五、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础上,根据历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对历史建筑的价值进行评价,经评定及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具有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在城市发展建设史或者某一行业发展史上有代表性,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具有反映一定时期的典型建筑设计风格、建筑艺术特点,建筑样式与细部等有一定的艺术特色和价值,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象征性等较高的建筑艺术价值;

(三)建筑材料、结构、施工技术、建筑形体组合或者空间布局反应一定时期的建筑工程技术和科技水平;

六、历史建筑建议名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文广旅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专家、公众的意见,经评定及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单位和个人也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历史建筑。

七、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测绘建档工作,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八、依法认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由责任单位提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者撤销。

九、历史建筑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广旅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将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历史建筑所有权人。

十、历史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确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国有历史建筑,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三)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四)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十一、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主体结构和外观。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广旅体局组织专家论证,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实施。

十二、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所需建设的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工程。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其高度、体量、形式、尺度、色彩等方面需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和破坏历史上形成的格局和原貌。建设工程方案应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广旅体局审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十三、在历史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环境风貌相协调。

十四、历史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保护历史建筑,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

十五、鼓励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鼓励、支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与文化、旅游等业态相关产业。

十六、历史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同时做好历史建筑测绘、摄像、资料保存等工作。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修缮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

十七、历史建筑修缮项目包括:

(一)修缮保护工程,指改变建筑的主体结构体系内外部风貌、特色结构、特色构建等保护性修缮工程,修缮资金一般5万元以上。

(二)零星保护工程指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体系的屋面漏补、墙面修补等零星修缮项目,修缮资金5万元以内

十八、修缮保护工程均须列入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每年7月底前,乡镇(街道)根据保护规划和属地历史建筑保存状况,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下一年度修缮计划修缮项目申请表和修缮保护工程方案等申请材料。申请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应做好充分的项目论证,并提供项目概(预)算书、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其他有关审批资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广旅体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统筹考虑各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送县财政局备案,同时修缮保护工程进行申请资料现场复核和修缮方案审核。

十九、历史建筑修缮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项目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修缮工程项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提交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修缮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广旅体局消防大队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则按流程拨付资金,验收不通过则不予拨付资金。

二十一、零星保护工程可不列入年度修缮计划,由属地乡镇(街道)或村筹集资金,并按照历史建筑修缮要求自行完成,修缮单位按规定建立台账资料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鼓励具有古建筑修缮技术的农村建筑工匠参与零星保护工程维修

二十二、对于年度修缮计划中的历史建筑产权属于公产则由财政承担工程结算审价金额的100%;产权属于私人,则主体结构外部风貌修缮可由财政承担工程结算审价金额的50%,特色结构、特色构件等其余部分修缮,县财政承担不超过30%。

二十三、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

青政办发〔2023〕3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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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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