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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3-12535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02 14:15:14
文号: 青政发〔2023〕11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0-2023-0006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优质税源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02 14:15:14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人民政府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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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qingtian.gov.cn/art/2023/11/2/art_1229373770_2494834.html

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展优质税源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优质税源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1

 

 

《开展优质税源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增强地方可用财力,实现经济与税收良性互动,结合我工作实际,现就开展优质源培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省委八八战略为总纲,坚毅笃行丽水之干,加快打造四县一地,充分运用税费优惠、金融等多项举措,大力培育近规企业,扶持优质税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大力培植优质源,为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财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优质源培育工作分级逐年培育机制,分批次分行业确定优质源培育对象,通过持续培育,促进企业规模快速扩大,效益稳步提高。

二、组织领导

(一)建立优质源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发改、财政、税务、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经济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金融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优质源培育对象,研究解决优质源培育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优质源培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县税务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税务局收入核算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各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优质源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培育对象评分指标的修订和调整、培育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考核评价。

(二)实行联系人负责制。

县税务局为每户培育对象指定联系人,联系人作为培育对象和办公室联系的纽带,实行点对点服务,全方位负责所联系培育对象的政策宣传、业务辅导、问题反馈等事项。

三、条件程序

(一)基本条件

优质源培育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青田县范围内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入选培育对象行业主营业务及资质等级要求:

工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服务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行业范围: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互联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工作);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行业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50万元以上(行业范围: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行业范围:住宿业、餐饮业)。

其他行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等。

2.组织机构完整,产权、债权明晰,信用记录良好。

3.实行独立核算,账证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二)评选方法和程序

1.办公室定期开展评选工作,按工业、服务业、其他行业分类优选培育对象。

2.根据优质税源培育目标,确定行业培育名额,通过评分制和推荐制两种方法实施优选,培育对象的确定以评分制为主,推荐制为辅。

1)评分制。总分为150分,其中100分为基本分(详见附件1),按人力资源、科研创新、财务状况、税收贡献四类指标来判断企业的成长性,加分(详见附件2)上限为50分,如加分合计超过50分,按50分计入总分。

2)推荐制。对初创期企业或评分指标无法体现其成长性的企业,经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有充分的理由及证据说明,企业的成长性较好,经办公室初评确认,报领导小组评定,可确定为优质税源培育对象。

3.优质税源培育对象累计培育期不超过3年。

4.评选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报。

企业对照培育对象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办公室申报参选。

2)初评。

办公室建立评选专家库,抽调专家开展初评工作,结合企业预测未来税收收入增长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情况,提出初评意见。

3)认定及公示。

办公室依据初评意见确定培育对象候选名单,报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考评

办公室按年开展考评工作,培育对象具有两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视为不适格,当年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1.考评年度税收增长率低于企业近三年年均税收增长率。

2.培育期间年均税收增长率低于认定年度税收增长率。

3.考评年度税收增长率低于全县平均税收增长率。

(四)退出

1.培育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公室确认后,报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培育资格。

1)评选及考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培育期间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有环境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的。

3)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变更不再符合优质税源培育对象基本条件。

4)累计培育期满3年。

5)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培育对象自取消培育资格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惠;出现(1)-(2)情形取消培育资格的企业,1年内不能参与培育对象评选;累计培育期满自动退出的企业,不再纳入优质税源培育对象

2.由于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而享受优质税源培育各项优惠政策,各政策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扶持

1.优化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优质税源培育对象的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培育对象的信贷需求,可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辅导培育对象用好小微企业税费优惠等政策,促进培育对象发展壮大。

3.鼓励上规上限。鼓励培育对象积极做大做强,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相关优惠政策。

4.创新服务举措。各相关部门应按部门职责,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主动帮助培育对象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大对培育对象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开设绿色办税服务通道,推行定制、预约、午间值班等弹性服务举措对培育对象在培育期间可纳入税务部门扶持清单,实施以自查为主导的涉税风险自纠机制,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二)部门协作

1.建立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优质税源培育工作联络人,并报办公室备案,联络人主要负责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协调解决培育对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优质税源培育工作讨论会,研究解决优质税源培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建立培育小组。由培育对象提出需求,经办公室同意,可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培育小组,负责政策解答、工作协调等事项,帮扶培育对象发展壮大。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政发〔2023〕1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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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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