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开展优质税源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开展优质税源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开展优质税源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增强地方可用财力,实现经济与税收良性互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开展优质税源培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省委“八八战略”为总纲,坚毅笃行“丽水之干”,加快打造“四县一地”,充分运用税费优惠、金融等多项举措,大力培育近规企业,扶持优质税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大力培植优质税源,为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财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优质税源培育工作分级逐年培育机制,分批次分行业确定优质税源培育对象,通过持续培育,促进企业规模快速扩大,效益稳步提高。
二、组织领导
(一)建立优质税源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发改、财政、税务、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经济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金融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优质税源培育对象,研究解决优质税源培育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优质税源培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县税务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税务局收入核算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各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优质税源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培育对象评分指标的修订和调整、培育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考核评价。
(二)实行联系人负责制。
县税务局为每户培育对象指定联系人,联系人作为培育对象和办公室联系的纽带,实行“点对点”服务,全方位负责所联系培育对象的政策宣传、业务辅导、问题反馈等事项。
三、条件程序
(一)基本条件
优质税源培育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青田县范围内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入选培育对象行业主营业务及资质等级要求:
工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服务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行业范围: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互联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工作);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行业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50万元以上(行业范围: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行业范围:住宿业、餐饮业)。
其他行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等。
2.组织机构完整,产权、债权明晰,信用记录良好。
3.实行独立核算,账证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二)评选方法和程序
1.办公室定期开展评选工作,按工业、服务业、其他行业分类优选培育对象。
2.根据优质税源培育目标,确定行业培育名额,通过评分制和推荐制两种方法实施优选,培育对象的确定以评分制为主,推荐制为辅。
(1)评分制。总分为150分,其中100分为基本分(详见附件1),按人力资源、科研创新、财务状况、税收贡献四类指标来判断企业的成长性,加分(详见附件2)上限为50分,如加分合计超过50分,按50分计入总分。
(2)推荐制。对初创期企业或评分指标无法体现其成长性的企业,经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有充分的理由及证据说明,企业的成长性较好,经办公室初评确认,报领导小组评定,可确定为优质税源培育对象。
3.优质税源培育对象累计培育期不超过3年。
4.评选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报。
企业对照培育对象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办公室申报参选。
(2)初评。
办公室建立评选专家库,抽调专家开展初评工作,结合企业预测未来税收收入增长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情况,提出初评意见。
(3)认定及公示。
办公室依据初评意见确定培育对象候选名单,报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考评
办公室按年开展考评工作,培育对象具有两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视为不适格,当年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1.考评年度税收增长率低于企业近三年年均税收增长率。
2.培育期间年均税收增长率低于认定年度税收增长率。
3.考评年度税收增长率低于全县平均税收增长率。
(四)退出
1.培育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公室确认后,报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培育资格。
(1)评选及考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培育期间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有环境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的。
(3)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变更不再符合优质税源培育对象基本条件。
(4)累计培育期满3年。
(5)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培育对象自取消培育资格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惠;出现(1)-(2)情形取消培育资格的企业,1年内不能参与培育对象评选;累计培育期满自动退出的企业,不再纳入优质税源培育对象。
2.由于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而享受优质税源培育各项优惠政策,各政策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扶持
1.优化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优质税源培育对象的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培育对象的信贷需求,可给予优惠利率支持。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辅导培育对象用好小微企业税费优惠等政策,促进培育对象发展壮大。
3.鼓励上规上限。鼓励培育对象积极做大做强,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相关优惠政策。
4.创新服务举措。各相关部门应按部门职责,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主动帮助培育对象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大对培育对象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开设绿色办税服务通道,推行定制、预约、午间值班等弹性服务举措,对培育对象在培育期间可纳入税务部门扶持清单,实施以自查为主导的涉税风险自纠机制,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二)部门协作
1.建立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优质税源培育工作联络人,并报办公室备案,联络人主要负责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协调解决培育对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优质税源培育工作讨论会,研究解决优质税源培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建立培育小组。由培育对象提出需求,经办公室同意,可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培育小组,负责政策解答、工作协调等事项,帮扶培育对象发展壮大。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