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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动物及其产品,不是想运就能运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3-11-15 11: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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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4日,青田县农业行政执法队联合青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鹤城中队进行执法巡查时在青田鹤城街道江桥路某家具店门口发现一辆绿色三轮摩托车上载有生猪产品。现场检查发现,三轮摩托车上的猪胴体未附有检疫标识。执法人员要求柳某某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柳某某未能出示。经查,现场发现的生猪产品系孙某某所有,柳某某帮孙某某运输生猪产品到达案发现场,并收取了孙某某100元的运输费用。

【查处情况】

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柳某某在青田县鹤城街道江桥路某家具店门口现场发现的生猪产品系孙某某所有,柳某某在明知该批生猪产品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帮助孙某某运输生猪产品到达案发现场,且以每次运输收取货主徐某某100元运输费用,经称重,该批生猪产品重量为22.46公斤即44.90斤,当事人无法提供补检要求的有关资料,本机关认定该批生猪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

该起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应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此对当事人柳某某处运输费用四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2023年7月1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1、堵塞运输漏洞。动物疫病可以通过运输工具传播,一旦运输出了问题,势必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对运输环节的管控绝不容忽视。本案的查处,是严厉打击非法贩运动物违法行为的生动体现,更是避免疫病传播流行、降低疫病危害、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的必要举措。

2、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下一步青田县农业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加大对非法屠宰的管理,切实维护动物运输产业的发展秩序,坚定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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