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建设单位要罚,负责人也要罚!
发布日期:2023-11-14 08:56:53 信息来源:青田 点击数:

[案件回顾]

20237月的一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青田一阀门制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该制造公司主要从事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五金产品制造;黑色金属铸造;金属工具制造等。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制壳车间内建设有脱模池,旁边存放有桶装盐酸,池内为盐酸,执法人员迅速固定现场证据,同时对该公司环评和验收材料进行调取查看。

“根据你公司编制的环评和验收材料显示,你公司是使用蒸汽脱蜡的。盐酸是哪里来的?干什么用的?”执法人员在调阅了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材料后发出了疑问。

“盐酸是加到脱模池里的,用来脱模用的。”企业现场负责人回答道。

经进一步调查,阀门制造公司20215月建设完成水脱蜡工艺及取得盐酸使用审批许可。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公司20215-20237月期间存在多次盐酸购买记录。

盐酸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氯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为进一步求证,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了第三方有资质公司对该公司开展废水、废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脱蜡废水处理前pH值为3.2,呈酸性;氯化物浓度为2.36x104mg/L焊蜡、脱蜡处理设施后排放筒氯化氢浓度为3.62mg/m3

2018年编制及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该公司脱蜡使用蒸汽脱蜡工艺,未提及盐酸使用,未提及氯化物、氯化氢污染因子及治理方式。202210月《建设项目先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中未对盐酸使用及产生的氯化物、氯化氢污染因子及治理方式进行分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意见》中验收结论为合格。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的情形相悖。该行为属于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适用法条]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并已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处罚24万元,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处罚5.4万元。

 

[案件启示]

2017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变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以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但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验收监测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验收弄虚作假问题时有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保持从严基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行为,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同时不断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法宣教,既做好监管员,也做好宣传员,强化企业守法底线,摒弃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