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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索引号: 002652328/2023-00987 发布机构: 青田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1-29 09:36:46

投诉人: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307553427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十层。

法定代表人:于利生。

被投诉人: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227719370616,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华侨总部经济大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杨祖帆。

采购人: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20026529429,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285号(塔山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灵忠。

投诉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关于2023-2025年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项目编号:QTJZCG2022-006-0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12月14日收到投诉书,12月16日通知投诉人补正。2022年12月22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投诉补正材料后,于当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022年11月15日16时15分,政采云上发布2023-2025年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报价为4818400元,服务时间3年。”公告内容的报价为4818400元与我司14455200元的投标价格严重不符。事实依据1: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于2022年11月12日凌晨02点11分提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具体内容为:“1.报价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数量乘以单价不等于合价,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6.5.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正后合计金额为4818400元,是否同意修正?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6.5.1(7)修正错误的投标标价,经投标人的在线签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无效。”我司对问题进行澄清回复的内容为:“现响应招标人修正后合计金额为4818400元,同意修正。”事实依据2:开标时专家仅就合价进行澄清问询,是启动了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6.5报价错误修正程序。但根据“6.5.1评标委员会对确定投标文件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顺序修正;”的内容。因此,专家应该按照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的报价为准,即以我司在开标一览表中的总报价即为14455200元为准。事实依据3:开标时专家仅就合价进行澄清问询,是基于对我司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各个单价认可而做出的问询。且我司已经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注明各个单价为一年费用,各个合价为三年费用。故我司认为是在评标中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形式不统一(一年或三年)无法计算评分,而要求我司确认,且问询函中未注明每年或者三年的单位。我司认为不需要修正各个单价报价,故4818400元即为我司一年的运维价格,不是三年的合价。事实依据4:若专家开标时认为我司的合价4818400元为三年运维价格,则三年的运维价格仅为预算价格的20%,根据招标文件第三节投标人须知6.4.3“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明材料;”在澄清问询时应该对合价的合理性进行问询。我司认为专家未要求提供低价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明材料,即认可4818400元为我司一年的运维报价。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2022年11月15日16时15分,政采云上发布2023-2025年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结果公告公布的“专家抽取规则”中选定抽取规则的专家评审专业为“木质家具,保险柜,屏风类,厨卫用具,组合家具,家用家具零配件,其他家具用具”3人,“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打印设备,计算机绘图设备,计算机光电设备,显示设备,KVM设备,综合输入设备,一般输入设备,设备输入设备,扫描仪,语音输入设备,手写式输入设备,数据录入设备,其他输入输出设备,机房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数据库产品,计算机图像处理,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其他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设备零部件”4人。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因报价文件对单价和合价的描述存在歧义,导致部分单位在投标和2022年11月12日凌晨约一点半要求价格澄清时,对单价和合价产生不同理解。现公告由我公司中标,因公告价格与我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合价相差太大,请求重新开展招标工作,并对我公司免除可能的一切处罚。

被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报价与投标价不符。针对供应商该条质疑事项,我中心依法对质疑内容进行审查,经过查询评标过程,评审小组于2022年11月12日2时11分发出询标函,询标函内容为“报价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数量乘以单价不等于合价,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6.5.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 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正后合计金额为4818400元,是否同意修正?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6.5.1(7)修正错误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在线签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无效。”投诉人于2022年11月12日2时17分上传澄清函,澄清函内容为“现响应招标人修正后合计金额为4818400元,同意修正”,评审小组依据澄清函开展了下步评标工作。接到投诉人质疑后,我中心于2022年11月21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对中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复核,出具评审小组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内容,评审小组评定中标人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最终报价(4818400元)是经过修正的并向中标人发起澄清函后确认的价格,故中标公告中‘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报价为4818400元,服务时间3年’内容准确,符合评审结果。我中心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评审复核意见,于2022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质疑答复,质疑处理结果为质疑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专家抽取规则问题。投诉事项2涉及内容并未作为质疑事项提起,故我中心未曾对此事项进行答复。

采购人称:关于投诉事项1的说明。一、农村生活污水运维成本测算:依据省建设厅《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浙建〔2020〕4号),我县共有5-30吨处理设施416个,30-100吨处理设施96个,100-200吨处理设施23个,200吨以上处理设施10个,根据该文件附表3-1集中处理设施企业运行维护费(每年)计算,直接费(包括人工费、车辆燃油费、化验设备及耗材、日常维修及其他材料费)和间接费(包括管理人员费用、运维车辆使用费、房屋使用费、办公费用、企业平台管理维护费、社会保障费)三年需要约1659万元,而中标单位报价4818400元,远远低于该运维成本。二、投标人报价合理性证明环节缺失:2023-2025年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招标底价为2400万元/三年,在投标过程中,出现多家报价仅只有标底价20%左右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但未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要求相关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该项目中标结果可能会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报价合理性证明环节缺失,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建议重新开展招标工作。关于投诉事项2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2不在供应商质疑事项范围内,故针对投诉事项2可不作回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编号:QTJZCG2022-006-01),采购预算金额为24000000元。2022年10月2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1月11日开标,2022年11月1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报价为4818400元,服务时间3年。2022年11月17日,投诉人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本项目的质疑函。11月28日,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文件内容情况

3.4     开标一览表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标项:(若有)

名称

总报价(元)

项目总报价

大写                (¥           )

注:1. 具体价格明细详见《投标分项报价表》

2. 总报价一经涂改,应当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盖章:               。

日      期:               。

3.5     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标项: 若有

序号

服务事项

服务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投标人盖章:               。

日      期:               。

三、投诉事项涉及的报价文件内容


四、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2022年11月21日出具《评审小组复核意见表》载明:1.质疑人的事实依据1与事实不符。根据招标文件,明确服务期限为3年,分项报价表中的单价单位为“元”,单价应为3年的单价,质疑人理解有歧义。2.质疑人的事实依据2与事实不符,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分项报价表相应内容一致,不适用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6.5.1(1)条款。3.质疑人的事实依据3与事实不符。该问询直接是根据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做出的,分项报价表中的单价单位为“元”,单价应为3年的单价。4.质疑人的事实依据4与事实不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招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修正后的报价在评审过程中无法确定“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五、评标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2日凌晨02点11分提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具体内容为:“2023-2025年青田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 报价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数量乘以单价不等于合价,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6.5.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正后合计金额为4818400元,是否同意修正? 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6.5.1(7)修正错误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在线签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无效。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2022年11月12日2时41分前在线递交。”投诉人回复内容为:“现响应招标人修正后合计金额为4818400元,同意修正。”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在前面已经明确了3年服务期限,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只标明了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没有明确标明该单价是指三年的价格。投诉人在该投标分项表中,其单价标明为一年的价格,合价标明为三年的价格,这不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2022年11月12日凌晨02时11分发出“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虽然其目的是要求投诉人澄清三年的合计金额,但是在澄清通知中对该事项没有明确表述;投诉人在回复中也没有明确表明修正后的合计金额是一年的还是三年的,双方在该事项理解上存在明显的偏差。因此,本机关对投诉人主张的公告中标金额4818400元(投诉人修正后的合计金额)与投诉人真实的投标报价14455200元严重不符之事实予以确认。基于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对投诉人“请求重新开展招标工作,并对我公司免除可能的一切处罚”的投诉请求予以采纳。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2不在供应商质疑事项范围内,因此,该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认定本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田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主动公开

                                              抄送:青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

                                              青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9日印发


青田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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