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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通〔2022〕6号
为切实加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结合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部署,特发布禁火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限: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31日。
二、在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一)禁止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烧杨梅枝及其他农业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烧疫木等林业生产性用火。
(三)禁止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
(四)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在林区或林缘处吸烟、野炊和玩火。
(六)禁止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等祭祀用火。
(七)禁止野炊、烤火、烧蜂窝。
(八)禁止以燃烧的方式对征用林地进行清表作业。
(九)禁止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捕猎工具和狩猎方法。
(十)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对在村务农人员、重点管控人员做到精准宣传,严防严管,切实将森林防灭火职责落实到位。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
四、加密巡林护林频次,即日起至10月底,护林员全员上岗,开展全天候巡林防护,一旦发现隐患或火情第一时间处置报告,严防森林火情火灾发生。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森林火灾肇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