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务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查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通过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包括转发信息。
第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部门初审、平台复核”的二级联审制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查程序,做好内容审核、签发、发布等工作,确保发布信息准确规范。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审查、发布:
(一)信息产生机构拟定发布信息的内容并初步审查。其中拟发布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发布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二)将拟发布信息送信息产生机构分管领导审查后,批准报送;
(三)上传政务新媒体平台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备案审核;
(四)将拟发布信息送政务新媒体平台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拟发布信息内容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发布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发布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发布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条 经各相关部门及政务新媒体平台审查,发现拟发布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发布: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破坏互联网秩序,危害网络安全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发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发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发布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三)、(四)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发布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发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发布。
第六条 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一律退回拟发布单位,重新进行内容编辑,经反复审核无误后,方可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
第七条 各政务新媒体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发布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发布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