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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档案局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陈某奇、陈某英:
我局于2021年11月02日对陈某奇、陈某英篡改档案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0月25日上午,陈某奇、陈某英到青田县档案馆查阅大厅调取国营浙江青田电器厂1995年的所有会计凭证进行查阅期间,篡改了国营浙江青田电器厂压塑车间1995年1月份工资表档案一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现场勘验图;
2. 现场照片及说明;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 陈某奇和陈某英身份证复印件;
5. 调查(询问)笔录。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向陈某奇、陈某英送达了丽青档执〔2021〕罚告字第0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予以陈某奇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二、予以陈某英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陈某奇、陈某英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田县档案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