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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1000000/2022-116296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5-19 11:49:36
文号: 青政办发〔2022〕1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QTD01-2022-0004
有效性: 有效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9 11:49:36    文章来源: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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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

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畜禽、蚕、蜂和水产等规模化养殖场所(含养殖场内部通道、给排水设施、粪便污水处理)等用地;食用菌工厂化生产用地。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

1.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种植生产配套的植物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病虫害防治等用地;直接为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农业生产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面积小于15平方米)等用地;生产经营户作物栽培中产生的秸秆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场所及环保设施等用地。

2.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为养殖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防治、引种隔离、洗消转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产资料存放、产品晾晒场地等用地;水产养殖水处理等用地。

三)关于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的认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四)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

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规模

(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工厂化作物种植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化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种植或养殖规模确定。养殖设施允许建多层建(构)筑。

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亩。

(三)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详见附件1、附件2)。

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亩。生猪养殖用地占用农用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设施用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附件3),并附拟用地范围示意图,该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县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联合踏勘意见(附件4)。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等内容进行审查。

2.县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所)对用地权属、地类、生态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查。

3.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设施农业规模、项目准入等内容进行审查。

4.涉及其它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查。

(二)签订用地协议

 经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同意后,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委托中介单位测量制作勘测定界图,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附件5),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用地协议。

使用集体土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向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用地意向,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附件6)。

三)申报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勘测定界图、用地使用协议(附件6)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附总平面布置图)(附件7)等有关材料(附件8)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后,向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单(附件9),15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其他涉及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附件10)。

设施农业用地须经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备案而动工的,须经处置到位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可出具设施农用地备案单。

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占用林地、水域等,在备案前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涉及使用开挖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矿产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在用地协议中明确,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一)科学合理布局

设施农业用地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丘缓坡、荒滩荒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劣质耕地、农村闲置地边角地,也可以利用存量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鼓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共享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等设施。

二)加强耕地耕作层保护

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须报县自然资源部门落实耕地占补方案,根据县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在备案前要委托资质单位编制耕地复垦方案(耕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表),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方案审查。耕地复垦方案(表)中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好耕作层,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约定账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标准为:水田复垦费用25元 /平方米;旱地(水浇地)复垦费用15元 /平方米。除耕地外其它地类不需要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设施农业用地在期满后一年内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完成复垦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验收申请,初验合格后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经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还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计利息。若验收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中支付。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另行支付。

三)严格用途管控

设施农业用地要农地农用,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用途。

四)加强动态监管

全省统一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对申请、备案、生产经营利用等进行动态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

(五)明确职责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管单位,负责违法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自然资源部门。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将相关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立案查处的,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审核和监管,以及生产经营指导工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审核和监管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5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畜禽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2.浙江省水产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标准

3.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模板)

4.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联合踏勘意见表(模板)

5.设施农业用地上报备案公示书(模板)

6.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模板)

7.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方案表(模板)

8.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材料清单

9.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单(模板)

10.青田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表(模板)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3日印发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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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责任编辑: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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