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大讲堂:矫正故事我来说之教育帮扶 助力新生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迈出了跨越式的步伐。6月份是全省《社区矫正法》宣传月,青田县司法局推出《社区矫正法》大讲堂专栏,走近社区矫正,宣传《社区矫正法》,讲述发生在身边的矫正故事。
今天,我们来说说《社区矫正法》关于教育帮扶的那些事。故事的主人公叫小丽(化名),女,1984年出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多次犯盗窃罪被某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因小丽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其实际居住地青田县司法局实施社区矫正。小丽与其丈夫2019年5月来到青田县某厂务工,同年9月小丽产下双胞胎儿子,2020年1月为躲避法律制裁,哺乳期内小丽再度怀孕,而某厂放假后因为疫情迟迟不能复工,此时小丽夫妇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人生地不熟,再加上又是一名聋哑人日常沟通不畅,陷入深深的困境中。而她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引起了青田县司法局的高度重视,一场多措并举的教育帮扶由此展开。。。。。。
举措一:职业培训
经多方沟通,小丽坦言其是一名聋哑人,日常交流不便,其多次实施盗窃均因生活所迫,一份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对其家庭来说非常重要。为了更好在工作生活上给予引导和帮扶,县司法局及时安排人员走访小丽所在工厂,与负责人沟通协调,邀请小丽生产线上懂哑语的组长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并签订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一方面由其帮助指导小丽生产技能,另一方面监督小丽日常情况,防止小丽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举措二:就业指导
2020年春节以来,新冠疫情爆发,小丽工作的鞋厂因疫情一直停工停产。在家休息了近3个月,4月初小丽工作的鞋厂通知一小部分员工开始复工复产,但是小丽不在复工人员名单中。司法局工作人员了解到小丽目前生活极其困难急需要一份工作来维持生活开销,为此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到小丽工作的鞋厂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为小丽争取到了复工的机会,4月24日小丽返回就业岗位。
举措三:温暖救助
针对小丽家庭实际情况,县司法局2020年春节期间为其发放了大米、食用油等救助用品。疫情期间,家庭经济困难的小丽生活上无米而炊,工作人员在走访中发现怀有身孕的小丽与丈夫整日靠吃泡面度日,小丽表示已经身无分文,也没有人能够借钱。对此,工作人员自己先借钱给杨某过生活,并向县司法局申请困难救助金,帮其度过眼前的难关。
举措四:众心帮扶
司法局成立多部门参与的社区矫正小组,在生活和工作上给予小丽鼓励和帮助。并通过法律学习及社区服务,提升小丽法律意识和公民道德意识,纠正小丽通过怀孕来逃避监狱服刑的错误思想。县司法局与“周大妈帮忙团”、“众心志愿者协会”等公益组织联合对小丽进行结对帮扶。通过教育帮扶,小丽的生活走出了困境,对自身所犯错误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更意识到恶意怀孕躲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会增加家庭负担。4月初,小丽主动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举措五:法律温暖
2020年3月因小丽存在漏罪,某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小丽漏罪进行起诉。小丽系聋哑人,此时又怀有身孕,加之路程较远,经济困难如来回奔波开销巨大,且正值疫情防控期间两地来回存在感染的风险。针对这一实际,县司法局多次与某省法院、检察院沟通协调,最终确定采用互联网“微法院”对小丽进行网上开庭审理,这一举措也让小丽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
矫正工作手记: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矫正工作通过贴心的帮扶,耐心的教导,真心的交谈,拉近彼此间的距离,让小丽这类特殊的群体感受到社会的温暖。社区矫正工作就是要讲究监管与帮教的深度融合,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人、引路人,帮助他们改造自身,纠正错误,树立信心,以全新的姿态融入社会。
新法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五章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第四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