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浙江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机关编制了《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名称: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详细地址:青田县鹤城东路67号
联系电话:0578-6823097
传真号码:0578-6829444
邮政编码:323900
二、主动公开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青田县人民政府及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具体内容可登录青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ingtian.gov.cn/)点击“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网站地址:http://www.qingtian.gov.cn/col/col1229373600/index.html。指定地点: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公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578-6823097。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务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根据主题分类查询;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正文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时间等项目内容。
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信息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内容概述是政府信息的内容提要;生成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日期。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青田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青田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s://zjysqgk.zj.gov.cn/ysqgkqt/ysqgk/front/showzdqh.do;jsessionid=BF5D0844B679129631EE7CCA9E823633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指定的地点,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青田)”(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